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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全球統一模式是否能實現,或者,是否有必要?

在德國,按照慣例,工會都在公司董事會中擁有席位。在日本公司,眾多忠誠的經理們在董事會中的任期屆滿後,便圓滿結束了自己的職業生涯。在印度,公司董事會是由創始人家族控制和主導的。而在中國,党的官員長期與公司董事會保持著固定聯繫。

       
正如不同的國家締造出自己的語言、創造出自己的食品、擁有本國的風俗習慣一樣,它們也採用了自己獨有的公司治理形式和董事會結構。沃頓商學院的教授們以及公司治理方面的其他專家們認為,如今,隨著商業發展日趨全球化,來自國際資本和政府管理者的新壓力或許會沖淡公司董事會的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

        
沃頓商學院管理學教授邁克·尤西姆(Michael Useem)指出,全世界的公司正日益趨向一種大體上由美國創造出的模式,以應對全球資本投資者不斷增強的壓力。由於新技術的出現以及政府放寬了對資本流動的控制,大規模的聯合投資與以往相比,可以更加自由地出入各國。他認為,採用全球化營運或全球化所有權模式的公司領悟到,採用國際公認的治理標準將幫助它們與其他公司展開競爭。


     尤西姆說道:如果你站在美國富達投資集團(Fidelity)或先鋒投資(Vanguard)或者除美國股票以外還從事多樣化經營的其他投資者的立場上,那你就會想要確保,你打算進行投資的那些公司擁有合理的治理機制:比如可以接受的會計準則以及透明化的運營管理。


     或許,公司治理的中心焦點就在於公司董事會的結構。尤西姆認為,總體而言,許多公司正採取措施,創造出更獨立於管理層的董事會,其成員均為非執行董事,其組織和創建的基礎是那些監督管理層以及監督薪酬和審計的委員們。尤西姆這樣說道:所有這些因素都表明該公司治理良好,因而它對於投資者也就更具吸引力,供應商和客戶也會認為它是正當合法的。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一名投資經理如果期望著將現金投放到立陶宛或義大利某家公司的股票上,他/她一定會事先瞭解該公司,以確定其實際操作行為是否規範合理。


     他預測,未來15年裏,世界各地的公司董事會將朝一種模式發展,即:董事會通常由10-15名成員以及三名或四名主要委員組成。他說,規模為11名成員的董事會是當下美國各公司的甜蜜點


獨立於管理層


     德拉華大學(the University of Delaware)的約翰·溫伯格公司管理研究中心(John L. Weinberg Center for Corporate Governance主任查理斯·埃爾森(Charles Elson)贊同尤西姆的觀點。他舉出了國際公司治理網(International Corporate Governance Network, ICGN)的例子。國際公司治理網的成員控制著價值10萬億美元的資產,它們是世界上大規模的養老基金機構,因而在創建董事會方面擁有共同利益;它們要創建獨立於管理層的董事會,同時也能適當地監督投資者動態。這種模式正是我們轉變的目標。無論你身在何處,這種模式都將產生最大的潛在收益。


     國際公司治理網的全球公司治理準則聲明ICGN Statement on Global Corporate Governance Principles)中有關公司董事會的部分這樣寫道:獨立的非執行董事在董事會中的席位不應少於三個,且應擁有董事會的絕大多數席位。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的委員應全部由獨立的非執行董事擔任,或者,獨立的非執行董事應在數量上佔據優勢。


     埃爾森說,美國的董事會結構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了變化。最初,董事會是由一小群股東組成的,他們負責管理其他股東的利益。到了20世紀20年代,開始出現了股東利益的分歧,並由此產生了一個空白;而董事會的管理層成員,即公司雇用的行政管理人員填補了這一空白。埃爾森指出,大約15年前,養老基金和退休計畫等大規模機構投資者開始要求對公司進行更有力的監督,於是,股東們便開始有能力重新維護和堅持自己的利益,管理層對董事會的影響力也因此而衰退。


     推動全球的公司治理模式趨向統一的另一個因素便是監管法規的出臺。繼美國於2002年通過《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又稱《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之後,其他國家也制定了類似的監管法規,其焦點也集中在董事會結構和綜合治理的一些關鍵因素上。


     哈佛商學院的人類關係學教授傑伊·洛爾施(Jay Lorsch)也堅持認為,董事會正趨向於一種共同的模式;他說,這種趨勢在過去的七至十年裏一直在不斷發展。洛爾施特別指出,這種趨勢在歐洲的工業化國家和美國顯得尤為強烈,並補充說,這種推動力來自對公開上市公司提出的監管要求,尤其是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規定;有些公司通過在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美國其他交易所進行股票交易來尋求資本投資,而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條款規定就適用於此類公司。


     他又說道,與此同時,各公司在倫敦上市的股票種類也增加了,倫敦對此也要進行新一輪的詳細審查。他指出,英國於2003年正式批准通過的《公司治理聯合準則》闡述了良好行為的標準。該準則並未像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那樣要求人們遵守規定,但它要求各公司透露它們對該準則標準的實際執行情況以及違反標準之處。


     洛爾施說,該準則也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人們對此卻抱有強烈的期待;他還指出,荷蘭、斯堪的納維亞和法國也已開始制定類似的規章條例,這些規章條例對於良好的治理行為進行了概括性的說明。所有這些積極舉措都源於某些相似的想法。


     早在1997年,索尼公司就因將董事會的規模由38人裁減至10人、並採用了其他西式特徵而震驚了全日本的株式會社。2002年,日本在其《商法》(Commercial Code)中制定了一項新的條款,允許董事會設立包含有外來董事的委員會,以提供更加獨立的管理層監督機制。按照慣例,日本的董事會要接受由行政經理任命的法定審計員的監督。位於東京的<SPAN lang=ZH-TW 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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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全球統一模式是否能實現,或者,是否有必要?." China Knowledge@Wharton. The Wharton School,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16 一月, 2008]. Web. [28 April, 2024] <http://www.knowledgeatwharton.com.cn/zh-hant/article/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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