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全球统一模式是否能实现,或者,是否有必要?

在德国,按照惯例,工会都在公司董事会中拥有席位。在日本公司,众多忠诚的经理们在董事会中的任期届满后,便圆满结束了自己的职业生涯。在印度,公司董事会是由创始人家族控制和主导的。而在中国,党的官员长期与公司董事会保持着固定联系。


正如不同的国家缔造出自己的语言、创造出自己的食品、拥有本国的风俗习惯一样,它们也采用了自己独有的公司治理形式和董事会结构。沃顿商学院的教授们以及公司治理方面的其他专家们认为,如今,随着商业发展日趋全球化,来自国际资本和政府管理者的新压力或许会冲淡公司董事会的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

   
沃顿商学院管理学教授迈克·尤西姆(Michael Useem)指出,全世界的公司正日益趋向一种大体上由美国创造出的模式,以应对全球资本投资者不断增强的压力。由于新技术的出现以及政府放宽了对资本流动的控制,大规模的联合投资与以往相比,可以更加自由地出入各国。他认为,采用全球化营运或全球化所有权模式的公司领悟到,采用国际公认的治理标准将帮助它们与其它公司展开竞争。


     尤西姆说道:如果你站在美国富达投资集团(Fidelity)或先锋投资(Vanguard)或者除美国股票以外还从事多样化经营的其它投资者的立场上,那你就会想要确保,你打算进行投资的那些公司拥有合理的治理机制:比如可以接受的会计准则以及透明化的运营管理。


     或许,公司治理的中心焦点就在于公司董事会的结构。尤西姆认为,总体而言,许多公司正采取措施,创造出更独立于管理层的董事会,其成员均为非执行董事,其组织和创建的基础是那些监督管理层以及监督薪酬和审计的委员们。尤西姆这样说道:所有这些因素都表明该公司治理良好,因而它对于投资者也就更具吸引力,供应商和客户也会认为它是正当合法的。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一名投资经理如果期望着将现金投放到立陶宛或意大利某家公司的股票上,他/她一定会事先了解该公司,以确定其实际操作行为是否规范合理。


     他预测,未来15年里,世界各地的公司董事会将朝一种模式发展,即:董事会通常由10-15名成员以及三名或四名主要委员组成。他说,规模为11名成员的董事会是当下美国各公司的甜蜜点


独立于管理层


     德拉华大学(the University of Delaware)的约翰·温伯格公司管理研究中心(John L. Weinberg Center for Corporate Governance主任查尔斯·埃尔森(Charles Elson)赞同尤西姆的观点。他举出了国际公司治理网(International Corporate Governance Network, ICGN)的例子。国际公司治理网的成员控制着价值10万亿美元的资产,它们是世界上大规模的养老基金机构,因而在创建董事会方面拥有共同利益;它们要创建独立于管理层的董事会,同时也能适当地监督投资者动态。这种模式正是我们转变的目标。无论你身在何处,这种模式都将产生最大的潜在收益。


     国际公司治理网的全球公司治理准则声明ICGN Statement on Global Corporate Governance Principles)中有关公司董事会的部分这样写道: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席位不应少于三个,且应拥有董事会的绝大多数席位。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应全部由独立的非执行董事担任,或者,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应在数量上占据优势。


     埃尔森说,美国的董事会结构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了变化。最初,董事会是由一小群股东组成的,他们负责管理其他股东的利益。到了20世纪20年代,开始出现了股东利益的分歧,并由此产生了一个空白;而董事会的管理层成员,即公司雇用的行政管理人员填补了这一空白。埃尔森指出,大约15年前,养老基金和退休计划等大规模机构投资者开始要求对公司进行更有力的监督,于是,股东们便开始有能力重新维护和坚持自己的利益,管理层对董事会的影响力也因此而衰退。


     推动全球的公司治理模式趋向统一的另一个因素便是监管法规的出台。继美国于2002年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又称《沙宾法案》,Sarbanes-Oxley Act)之后,其它国家也制定了类似的监管法规,其焦点也集中在董事会结构和综合治理的一些关键因素上。


     哈佛商学院的人类关系学教授杰伊·洛尔施(Jay Lorsch)也坚持认为,董事会正趋向于一种共同的模式;他说,这种趋势在过去的七至十年里一直在不断发展。洛尔施特别指出,这种趋势在欧洲的工业化国家和美国显得尤为强烈,并补充说,这种推动力来自对公开上市公司提出的监管要求,尤其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规定;有些公司通过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其它交易所进行股票交易来寻求资本投资,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条款规定就适用于此类公司。


     他又说道,与此同时,各公司在伦敦上市的股票种类也增加了,伦敦对此也要进行新一轮的详细审查。他指出,英国于2003年正式批准通过的《公司治理联合准则》阐述了良好行为的标准。该准则并未像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那样要求人们遵守规定,但它要求各公司透露它们对该准则标准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违反标准之处。


     洛尔施说,该准则也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人们对此却抱有强烈的期待;他还指出,荷兰、斯堪的纳维亚和法国也已开始制定类似的规章条例,这些规章条例对于良好的治理行为进行了概括性的说明。所有这些积极举措都源于某些相似的想法。


     早在1997年,索尼公司就因将董事会的规模由38人裁减至10人、并采用了其它西式特征而震惊了全日本的株式会社。2002年,日本在其《商法》(Commercial Code)中制定了一项新的条款,允许董事会设立包含有外来董事的委员会,以提供更加独立的管理层监督机制。按照惯例,日本的董事会要接受由行政经理任命的法定审计员的监督。位于东京的日生基础研究所(NLI Research Institute)的研究发现,两年后,日本639家上市公司中仅有三分之一尚未进行重大的董事会改革,如裁减董事会的规模、任命独立董事等。但是,日生基础研究所表示,多数日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依然介于传统的日本体制和独立的西方模式之间。


 印度也已采取措施,对其上市协议的第49条规定进行了修正,以增强本国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性。该条款规定,所有董事中的一半必须为独立董事。修正后的条款于200611生效,但对该修正条款的遵照执行情况却有些参差不齐,其中,国有公司很晚才做出回应。


     亚洲公司治理协会(Asian Corporate Governance Association)的一项分析表明,印度对第49条规定执行不力,许多公司无视这些治理准则。该协会的一名会员在一篇关于印度公司治理的评论中指出:大多数中小型公司没有认识到公司治理的价值所在。多数上市公司,包括很多大公司,都只是采用一种逐项核查的方法。


分歧意见


     沃顿商学院管理学教授马洛·吉兰(Mauro Guillen)认为,尽管颁布了新的监管法规,也对初步实施良好的治理行为进行了善意尝试,但他并不确信全球必将趋向同一种模式。他说,20世纪90年代,确实有过向美国模式靠拢的趋势,但在经历了安然公司(Enron)和世界通信公司(WorldCom)等企业的丑闻事件后,其它国家开始担心美国模式是有瑕疵和缺陷的。吉兰又说道,与此同时,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通过也让各公司避免在美国上市,纷纷转向伦敦和其它地方的交易所上市,从而避免美国法律中的某些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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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全球统一模式是否能实现,或者,是否有必要?." China Knowledge@Wharton. The Wharton School,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16 一月, 2008]. Web. [28 March, 2024] <http://www.knowledgeatwharton.com.cn/article/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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