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反壟斷案背後核心性的競爭問題

蘋果公司最近面臨的反壟斷訴訟的核心在於“意圖”二字:技術巨頭蘋果公司是否真如800萬iPod用戶集體訴訟所稱,意圖利用軟體的安全更新,禁止iPod播放從其他程式購買的音樂,也禁止iTunes的音樂在其他播放機上播放?

這起最高賠償達10億美元的反壟斷案件由加州奧克蘭聯邦法院受理。原告稱蘋果公司在2006-2009年間使用的FairPlay數位版權管理 (DRM) 技術抬高了iPod價格。雖然蘋果音樂商店已不再使用FairPlay,但原告認為FairPlay在該段時間內將用戶封閉在蘋果的生態系統中,有失公允。集體訴訟向蘋果公司索賠3.5億美元,而蘋果一旦被判違反了美國反壟斷法,將面臨三倍賠償。

但是沃頓商學院和普林斯頓大學的專家表示,在這起訴訟案中,法院可能不會查出蘋果公司有保護壟斷之嫌。

沃頓商學院運營和資訊管理學教授埃裡克·K·克萊蒙斯 (Eric K. Clemons) 認為:“該案僅取決於一個概念——交易義務。”根據反壟斷法,“交易義務”的條款規定了公司需向其競爭對手提供服務的時間,以及如果拒絕提供服務,是否會構成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克萊蒙斯指出:“根據目前對交易義務的定義,蘋果公司或許是安全的。”

普林斯頓大學法學教授、前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高級政策顧問安德里亞·麥特維辛 (Andrea Matwyshyn) 認為,該案件的核心問題是:“蘋果公司更新軟體真的是為了提高安全性,還是可能出於不為人知的限制競爭意圖?”

在“沃頓知識線上”天狼星衛星廣播公司111頻道沃頓商業電臺 (Whart Business Radio on SiriusXM channel 111) 播出的節目中,克萊蒙斯和麥特維辛探討了蘋果反壟斷案背後的主要問題。

交易義務詳解

克萊蒙斯用一個例子闡釋了“交易義務”的概念:廣播電臺產生之前,沒有廣播聽眾,因此也不需要廣播廣告或節目。由於沒有廣播節目,就更加不會有聽眾了,這構成了一個迴圈。20世紀20年代,前美國無線電公司(RCA) 創立了第一家播報商業廣告的廣播電臺,同時還生產收音機。克萊蒙斯說:“試想一下,RCA免費分發給用戶沒有調諧器的收音機,你只能收聽到RCA電臺。這實際促成了一個產業的形成。那麼RCA是否有義務投入更多昂貴的技術讓收音機收到其他廣播電臺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克萊蒙斯說,隨著時間的推移,“交易義務”的概念變得更加複雜,他舉了另一個例子:在美國科羅拉多州的阿斯彭,一個運營商經營著包含三座山的大規模風景區,另一個運營商的風景區規模較小,只有一座山,他們對外銷售合併門票。一段時間後,大規模風景區的運營商計畫收購小規模的競爭者,於是拒絕與對方交易。克雷蒙斯說:“法院的裁定結果是,大規模運營商違約的唯一理由是限制競爭。如果你拒絕交易的唯一理由是限制競爭,那麼你就有繼續交易的義務。”

克萊蒙斯引用了其他專家的看法,指出若一家公司在合作同行中佔據當前主導地位,但僅出於限制競爭的意圖而選擇終止合作,那麼該公司需承擔交易義務。他認為:“蘋果公司與其他軟體供應商合作,並沒有達到主導地位……在這種情況下,蘋果終止了當前的合同。如果因此聲討蘋果公司,要求蘋果為其競爭者提供服務,那就是對交易義務的嚴重曲解。”

進退維谷? 

麥特維辛預測,法院將運用“合理原則”評判蘋果公司更新軟體的行為是出於正當理由,還是如iPod用戶所申訴的那樣“出於不良的、損害用戶利益的以及限制競爭的意圖。”她指出,法院將會判決蘋果此舉是“蓄意的限制競爭行為”,還是“正當合法的、為了提升用戶體驗而實施的合理商業行為。”

克萊蒙斯表示,如果蘋果公司據理力爭,證明其與音樂著作人之間簽有協定,實施數位版權管理 (DRM) 是為了保護著作人的利益(蘋果公司之前已對此作出陳述),但是駭客總能通過某種方式入侵DRM使其失效,“那麼蘋果公司就身處於一個進退維谷的境地。”克萊蒙斯指出,在這種情況下,蘋果公司“並沒有違反任何協議,其行為不能被認為是限制競爭。” 

維護歷史偶然性 

麥特維辛認為,處理反壟斷訴訟一般還會考慮案件是否涉及“歷史偶然性”。她說蘋果公司或許有依據稱自己是第一批——也許甚至是第一家——推動音樂“單曲下載”模式的公司。這將為蘋果和唱片業之間的“特別互動”開闢道路,麥特維辛如是補充。

克萊蒙斯同意麥特維辛的看法,他指出:“公司偶然處於壟斷地位並不違法,但若維護壟斷地位就另當別論了。交易義務沒有規定蘋果公司為其競爭者的利益負責,但如果蘋果更新軟體純粹是出於保護壟斷地位的目的,那麼無論此壟斷地位是否合法獲得,由此引發的控訴都是合法的。”

專家指出,蘋果創始人史蒂夫·約伯斯 (Steve Jobs) 生前拍攝的一段視頻在聽證會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可能會讓蘋果陷於兩難境地。該視頻拍攝於約伯斯逝世(2011年10月)前六個月,約伯斯分析了駭客入侵的可能性,並說明了蘋果進行軟體安全升級的原因。麥特維辛認為這段視頻屬於“訴訟程式上的失誤”,因為法庭不可能盤問逝者或者讓逝者出示證據。

蘋果公司曾多次捲入競爭者提起的反壟斷訴訟,這樣的歷史是否會影響法院的判決?麥特維辛認為,雖然在其他訴訟案中蘋果公司的行為引起了人們“對其整體形象的擔憂”,例如一起有關職員跳槽問題的案件中,蘋果公司“就有限制競爭之嫌”,但就這次案件而言,法官和陪審團必須確保其裁定結果會基於“這個特定產品 (iPod) 和這個特定商業行為(軟體更新)相關”而適當考慮這些擔憂。

上周,馬塞諸塞州一名企業顧問芭芭拉·貝內特(Barbara Bennett) 主動提出要代表iPod用戶出庭擔任指名原告。這使得這起長達十年之久的反壟斷訴訟案有了新的進展。貝內特稱,蘋果公司的政策讓她很難欣賞到自己喜歡的探戈和匈牙利音樂,當她得知該案由于缺乏可靠原告難以進展時,便決定要參與其中。之前的兩名原告代表,一個撤銷了訴訟,另一個被法官取消了原告資格,理由是她是在該案涉及的時間段之後才購買的iP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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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反壟斷案背後核心性的競爭問題." China Knowledge@Wharton. The Wharton School,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07 一月, 2015]. Web. [02 May, 2024] <http://www.knowledgeatwharton.com.cn/zh-hant/article/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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