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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A之後,互聯網版權保護的下一個前沿領域是什麼?

網路盜版一直是很有爭議的問題,已經引發了大量針鋒相對的辯論。而且到目前為止,很少有解決方案。最近,《禁止網路盜版法案》(SOPA)和《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PIPA)將這一問題推到了風口浪尖。這兩項法案均旨在遏制網路販賣受版權保護的內容及假冒商品。在幾個網站(包括維琪百科)臨時關閉以示抗議之後,兩項法案均被擱置。與此同時,這兩項法案的支持者(包括新聞集團的CEO魯珀特·默多克(Rupert Murdoch))獲得了更多的支持。

但是,這兩項法案涉及的核心問題仍未得到解決。最關鍵的問題是如何對互聯網進行足夠的規範以保護智慧財產權,而又不侵犯個人的自由、遏制創新或創造就業。“內容製作方”(包括電影製片廠和唱片公司)支援SOPA及PIPA,因為他們聲稱網路盜版損害了它們的收入,壓制了創新,並威脅了美國的就業機會。他們還呼籲加強對互聯網的監管,以防範潛在的恐怖活動。但“內容仲介方”(如穀歌、維琪百科和Facebook)認為,一個“封閉”的互聯網威脅了個人的自由,而且對創新和就業將更具破壞性。

SOPA和PIPA的宣導者呼籲在此問題上進行更徹底的公開辯論。沃頓商學院法學與商業倫理學教授凱文•韋巴赫Kevin Werbach)預言,未來的衝突將更加突出重點。“SOPA和PIPA或許將被永遠擱置,但是尋找新的、打擊網路侵權的辦法的壓力不會消失。”他指出,例如當一些立法者收回對SOPA的支持,美國電影協會表示憤慨,“這說明好萊塢打算動用更大的政治能量,而不是去尋找更好的商業解決方案”。

這個辯論將繼續留在公眾視線之內,作為進一步的證據,韋巴赫援引了《反仿冒貿易協定》,該協議建立了執行智慧財產權保護法的國際標準,未來將在美國參議院進行批准表決。(歐盟已於去年十月簽署了該協定)。此外,《數位交易行為線上保護與執行(OPEN)法案》,作為SOPA和PIPA的替代法案,仍然在國會進行辯論。該法案的發起者表示OPEN法案像SOPA和PIPA一樣保護藝術家的權利,但避免了使用新的互聯網監控權力,並且能保護合法的互聯網業務和創新。

沃頓商學院運營與資訊管理教授卡提克•霍桑納格Kartik Hosanagar)表示,互聯網企業和版權擁有者應該為‘如何最好地打擊網上盜版’目前的僵局負責。他舉了一個例子,在2009年夏天,他牽頭做了一個實驗,讓兩名學生將幾個受版權保護的檔上傳到多個視頻分享網站,以研究其對侵權的檢測率,並比較不同網站之間不同的比例。如果檔能夠被成功地上傳,這兩位學生將在一個星期內將該檔刪除,以防止額外的下載或觀看。選中的四個流行視頻共用網站的侵權檢測率(根據侵權檔被識別並刪除的次數計算)介於32%和87%之間。

霍桑納格指出:“有些公司在侵權檢測方面做出了更大的努力”。他還發現,擁有最高侵權檢測率的網站的所有者是“一家大型媒體公司,該公司擁有一個龐大的內容庫”。他表示,這解釋了為什麼這家網站比其他網站在執行上更加嚴格。“有些網站(特別是檢測率低於50%的網站)在這方面落在後面,似乎對過濾及指紋識別技術改進的投資不足”。他補充說:“很好理解,內容供應方自然會不爽。”

沃頓商學院法學研究和商業道德教授安德列•麥特維辛Andrea Matwyshyn)表示,“立法的支持者很多都是老牌的企業,它們要與新的、技術驅動的商業模式競爭,這些商業模式在25年前是不存在的。所以這就形成了“前一代與後一代的衝突”。SOPA的宣導者認為,寬鬆的網路盜版監管不利於創造就業機會。但麥特維辛指出,“新一代”技術公司(如穀歌和Facebook)創造的就業機會至少等於老一代公司,支持SOPA的是老一代的公司,如索尼、NBC、新聞集團。她表示:“其實創造就業更多地要依靠新一代的企業。隨著我們轉向知識型經濟,只有通過創新和創造人們甚至沒有意識到他們需要的服務,我們才能創造新的收入增長點和新的就業來源。”

網路監管懸而未決的問題

SOPA和PIPA的根源在於《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的缺點。該法案於1998年通過,當時網路2.0時代尚未到來。該法為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和其他機構提供所謂“安全港”的保護,在當事方出於善意或符合相關標準的前提下,此規定實際上限制了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霍桑納格指出,在制定DMCA的時候,立法者沒有預想到未來會出現使用者生成內容和視頻分享網站。許多使用者生成內容的網站能夠使用DMCA以逃避一些針對它們的盜版訴訟。許多內容製作方感覺DMCA給予它們的保護不足,要求額外立法。

但是,霍桑納格表示,PIPA和SOPA“範圍過大,給予媒體公司過多的權力,使其可以聲稱侵權或盜版,立即將相關網站關閉”。這兩項法案如果成為法律,被發現含有盜版內容的網站將被從網域名稱系統及搜尋引擎索引中刪除。他表示:“雖然這些網站能繼續存在,但在PIPA和SOPA體系下,用戶想要訪問這些網站將變得非常困難。這對內容提供者來說是不公平的,因為這等於對他們做了有罪推定,除非他們能證明自己的清白。”

霍桑納格指出,擬議的新法律對包含使用者生成內容的網站(如維琪百科和YouTube)也可能是不公平的。“即使最好的過濾軟體也不能做到100%準確,因此一些侵權內容將漏網。”他補充說,此外SOPA還將對搜尋引擎和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進行大量監管,因為它將允許由監管機構來決定搜尋引擎和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能夠索引哪些網站。

麥特維辛認為,在通過新的法律之前,決策者需要評估現有法律的效力。他們還應該探討,是否可以通過法規達到預期的效果(例如銀行監管法規),尤其是在切斷涉嫌盜版網站的資金來源方面。她表示:“有些國家對執行我們的智慧財產權法律不感興趣。但是,談到切斷資金流,有時候你只需要在一個點上取得合作…就可以切斷資金流。”

麥特維辛指出,填補現行法律(如DMCA)的空白就可以解決很多問題。例如,她覺得現有法律的某些規定存在問題,因為它不將實際的複製行為視為違法,而是將去除版權保護行為(該行為使複製成為可能)視為違法。她表示:“在給某個行為設定刑事處罰的時候,我們必須非常謹慎,特別是當談論經濟危害時”。她補充說,DMCA關於網站通知和刪除的規定“有時過於激進,不一定是均衡的方式。”有時候網站上的內容被刪除,只是因為網站所有者不希望捲入法律訴訟。

企業如何建立對盜版的檢查

韋巴赫表示,DMCA應該被削弱,而不是被加強。他指出:“DMCA導致了很大的混亂和對創新的壓抑。” 他補充道,目前最大的挑戰是在國際上建立更加牢固的DMCA “安全港”概念。他表示:“DMCA和美國的通訊法”體現了一個重要的規則:如果網站包含了已經被識別的非法材料,則網站應承擔責任。但反過來,網站不必、也不可能監控一切,不必面臨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這一模式尚未在世界各地的法律中予以確定。”

韋巴赫指出,現有的保護智慧財產權、檢查網路盜版的法律似乎在許多情況下也能發揮作用。作為證據,他援引了兩個例子,正當SOPA和PIPA引起更多關注的時候,發生了兩件事情:第一,在該法案被撤回的前一天,美國政府關閉了互聯星空網站(Megaupload),該網站是一家以香港為基地的檔共用網站,通過大量傳播受版權保護的音樂、電影和軟體獲取利潤。他表示,該法案的支持者聲稱需要SOPA和PIPA來打擊像互聯星空這樣的網站,互聯星空是最大的、涉嫌盜版的境外網站之一。第二個事件是蘋果公司宣佈其季度利潤達到“驚人的”131億美元。韋巴赫認為,這見證了著作權法的作用。“如今,蘋果公司四分之三的業務來自iPhone和iPad,而這兩者都完全是基於銷售合法認證的數位內容:音樂、視頻和軟體應用程式。”

霍桑納格表示,不通過嚴格的監管和訴諸法律,“簡單的商業模式變化”就可以遏制互聯網盜版。受到Napster等盜版材料點對點分享網站崛起的威脅,美國唱片工業協會(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對這些網站和他們的用戶展開了大量的法律行動。他指出:“最終拯救唱片行業的不是訴訟,而是推出新穎的服務,更好地滿足使用者需求,如iTunes和Spotify”。

霍桑納格呼籲努力探索“軟解決方案”,並詳述了其細節:使用者生成內容的網站和內容所有人之間的問題的癥結是,網站為過濾內容做出的努力和它們指紋識別軟體的品質是私人資訊。他表示:“大多數媒體公司認為,視頻共用網站做得還不夠。而大多數視頻分享網站聲稱,他們已經盡了最大努力。” 霍桑納格建議,如果行業能認同一個最低的檢測標準,那麼相關網站則可以每年分享它們的具體表現,並接受獨立審計。在這種環境下,審計師將檢視視頻共用網站的檢測軟體,甚至進行突擊抽樣檢查,看看網站是否在最大限度地使用檢測軟體。然後審計師將對網站的防止侵權努力的年度報告進行認證。霍桑納格指出:“有些時候審計流程也出現失敗,但審計系統總體來說是有作用的,幫助了金融市場的生存發展。”

韋巴赫說,“比任何新規例更廣泛的問題”是為互聯網建立一個新的全球治理體系,給予政府更多的權力。他指出,有一些內容所有人支持這個提議,因為他們相信這將有助於打擊侵犯版權行為。他表示:“然而,同樣的技術,如果由政府授權,並納入互聯網的基本技術,可以被用來限制言論自由和壓制創新機會。我們可能會看到某些私人利益和限制自由的政府結成邪惡聯盟,遏制網路的開放性,而開放性正是互聯網如此非凡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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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A之後,互聯網版權保護的下一個前沿領域是什麼?." China Knowledge@Wharton. The Wharton School,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15 二月, 2012]. Web. [06 May, 2024] <http://www.knowledgeatwharton.com.cn/zh-hant/article/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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