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起事件持續成為全球關注焦點,全球最大零售連鎖企業沃爾瑪曝出行賄醜聞,其墨西哥分支機搆的高管涉嫌行賄數百次以換取開店許可,攫取市場份額,行賄總額高達2,400萬美元。據《紐約時報》報導,沃爾瑪美國總部的高管在2005年就已獲知行賄指控,但是未能及時警告美國總部或墨西哥分支的高管。
沃爾瑪是墨西哥最大的零售商,也是該國最大的私營企業雇主,此等指控給沃爾瑪蒙上了一層陰影。據新聞報導,如果沃爾瑪對行賄的內部調查發現,公司高管對行賄一事知情,但是並未採取必要行動,由此可能會被迫解雇部分公司高層,並被美國政府處以高額罰金。在行賄指控曝光後的一天,沃爾瑪的股價下跌了近5%。
但是沃爾瑪的麻煩可能才剛剛開始,其他方面的影響還包括,紐約市退休基金主管表示,他們將在6月份的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反對沃爾瑪的五位董事參加改選。此外,持有530萬股沃爾瑪股票的加州教師退休基金提出了法律訴訟,指控沃爾瑪公司高管在去年4月墨西哥行賄醜聞曝光之前,對公司股票進行了大規模投機性拋售。
沃頓商學院等院校的法律和商業倫理專家指出,此宗案件引發了關於跨國公司如何在境外開展業務的廣泛問題。沃爾瑪被指控的墨西哥高管行賄一案屬於個別現象,還是跨國公司的典型行為,只是很多公司高管不願意承認而已?從經濟或商業倫理角度,對政府官員行賄是必須的嗎?除了股價暴跌和股東起訴之外,對外國官員行賄還會導致哪些可能的後果?
牢記規則
儘管圍繞沃爾瑪事件議論紛紛,企業對政府官員的行為在全球很多國家仍然是司空見慣的,總部設在德國柏林的非盈利組織“透明國際”(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在最近的年度報告中指出,該組織在全球已設有100多個分支機搆。該組織的“2011國際清廉指數”顯示,亞洲、拉丁美洲及中東地區的很多政府仍然無法避免其公民濫用公共資源、行賄和制定秘而不宣的決策。其中,墨西哥肯定不是名單上最糟糕的違法者。去年,發生行賄和其他形式腐敗事件最頻繁的十個國家分別是,索馬里、韓國、緬甸、阿富汗、烏茲別克斯坦、土庫曼斯坦、蘇丹、伊拉克、海地和委內瑞拉。在“透明國際”調查的183個國家裡,墨西哥排名第100位,和幾個不發達國家並駕齊驅,比如貝寧、伯基納法索及馬拉維。
針對報告中表述的所有令人不滿的事物,反腐敗專家普遍認為,美國和其他國家的跨國高管比以前更加重視反腐敗法規。其中一個原因是1977年美國制定的《反海外腐敗法》,根據法律,對海外官員行賄的美國公司將獲高額罰金。此外,越來越多的公司高管認識到,行賄不僅違反商業道德,而且從經濟角度上,也是一種反生產性的行為。
最近一期的《美國商法雜誌》發表了一篇題為“遵循反賄賂法的商業案例”的文章,文章作者、沃頓商學院法律研究與商業道德教授菲利浦·尼古拉斯(Philip M. Nichols)寫道,多名專家已經“匯總了令人信服的研究結果,證明腐敗會妨礙經濟增長、破壞社會和政治體制、導致資源和技能分配不當、貧困以及很多其他社會弊病,這些都是腐敗對政治和經濟的不利影響。”他補充道,雖然缺乏“和行賄後果有關的公司層經驗資料,”但是根據現有的研究結果,外加理論探討及監管環境的實際情況,已經形成了“一個遵循反賄賂法的強有力的商業案例”。
總部設在紐約的非營利組織、美國國際商業委員會投資和金融服務副總裁肖恩·唐納利(Shaun Donnelly)表示,“整個趨勢在朝著積極方向發展……公眾普遍認為賄賂是不可接受的經商手段,”全球公司在遵循法規方面日益謹慎。在1977年頒佈《反海外腐敗法》之後的幾年,“美國公司被強行要求為所應為,但是其他國家的公司並非如此,”唐納利指出。但是,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各國機構也頒佈了各自類似的反腐敗公約,包括由美洲國家組織(1997年)、歐洲理事會(1999年)、非洲聯盟(2003年)簽署的公約,以及最為重要的,針對總部設在巴黎的組織的經濟合作和發展反賄賂公約(1999年)。“很多大公司嚴肅對待此事,並配有培訓計畫、年度評審和備忘錄,”他補充道。
尼科爾斯提出,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日益增強也有助於鼓勵很多公司規避賄賂及其他腐敗行為,而這些腐敗行為在過去似乎是司空見慣的。“政府認識到,對賄賂造成的地方性破壞加以控制是需要[和其他政府]協同工作的,”他說道,在這個全新的一體化經濟環境下,“任何一方參與了[看上去是]局部活動,實際自身面臨的是全球的協同工作。”全球化“讓越來越多的人明白腐敗及其不利影響。曾被認為是‘別人的問題’現在成了‘我們的問題’,”他指出。同樣地,公司不再會孤立地看待自身,而是看作供應商、員工和經銷商的區域化或全球化網路。
沃頓商學院管理學教授菲力佩·蒙特羅(Felipe Monteiro)提出,跨國公司應當很樂意接受如今較為嚴格的法規要求,作為他們在空前的規模下經營獲益時所支付的溢價。例如,沃爾瑪這樣的大公司對供應商有著支配權力,而且可以實施一些小公司無法獲得的最佳實踐。全球的沃爾瑪有著“很多優勢”,包括獲得全球貨源,他指出。“[和一些本地競爭對手相比,]他們在腐敗問題上缺乏足夠的靈活性,這是他們必須要付出的代價。”
更廣泛地講,蒙特羅指出,全球的管理者必須在公司實踐之間做出一系列權衡,包括他們需要用來適應當地環境的實踐,以及必須作為全球各地統一保持的核心規程的那些實踐。對透明化、披露和文檔資料方面的國際標準越是嚴格,“跨國公司就越難在不陷入困境的情況下[在不同國家]實施不同的實踐。”
一絲疑慮
沃頓商學院法律研究和商業道德教授威廉·勞弗(William S. Laufer)對當前的趨勢表示懷疑。“的確,《反海外腐敗法》在得到越來越多地執行……制定健全的《反海外腐敗法》合規計畫也被視作是較大的公司級風險回避措施的一部分,”他說道,“但是,進行域外執法以及更新以後的《反海外腐敗法》合規措施,是否對腐敗和賄賂的發生幾率具有很大的影響,這一點還不明確。毫無疑問,這些資料是缺失的。極度缺乏的還有,針對各種反腐敗合規計畫及整體策略的有效性的研究,而且這些研究應當是有事實依據的。上述措施會對現狀產生影響,這樣的[信心]還不夠成熟,並且可能比較草率。”
直到現在,還未對這個主題進行過“系統化研究”,尼科爾斯指出,部分是因為腐敗行為是暗地裡進行的,很多人不願意公開談論他們所做之事,和誰一起以及相應的活動頻次。例如,“透明國際”的清廉指數一直受到批判,認為該指數依賴的是協力廠商的調研資料。批評人士還指出,“透明國際”關於具體國家的資料也是差異很大,取決於公眾對該國家的認知度、調研的全面性以及所用的方法。
沃爾瑪哪裡出錯了?
鑒於人們對必須嚴格遵循反腐敗規定一事達成越來越多的共識,針對沃爾瑪的指控顯得有點令人意外,專家指出。不管怎樣,對於沃爾瑪來講,在墨西哥和其他境外地區開設新店是“其商業模式的基礎部分,”沃頓商學院法學和商業倫理學傳授謝乃何(Nien-he Hsieh)說道。要麼是沃爾瑪的高管不明就裡,要麼就是知情但未對此種違法行為加以嚴懲,他指出。
如果公司瞭解不合規的風險,他們為什麼還會去行賄呢?尼科爾斯提出,一個可能的原因在於,有人“通過行賄獲得了商業便利。”那些想把事情做對、但又不想投入時間和精力的公司尤為如此。更為普遍的是,這種行為模式可以源自對賄賂的認知,認為這在發展中國家是“正常的生意往來”。“這是懶人的解決辦法,而不是真正推銷你的解決方案,”前美國駐斯里蘭卡大使唐內爾(Donnelly)說道,“有人[錯誤地]認為,‘這個國家很窮,所以每個人都是腐敗的。這就是做事的規矩。’”
如果公司高管發生此種行為,會對整個組織產生負面影響,尼科爾斯說道。“有這樣一種傾向,當高層管理者從事違紀活動或採取自作主張的行動,他們的下屬就會上行下效。”這種行為成為企業文化的一部分,就會給低級道德期望的惡性循環推波助瀾。
“在美國,你可以很清楚地區分禮物和賄賂,”尼科爾斯補充道。因為賄賂涉及作為酬謝的具體交換條件。但是在新興國家,區分兩者之間的差別比較困難。在一些國家,高管被告知,贈予高檔禮品是當地文化的重要部分,不會被視作不當行為而遭到奚落。拒絕此種做法甚至會破壞重要的人際關係。
但是,要想避免任何行為不端,尼科爾斯指出,有些公司採取了明智的做法,他們“將界限劃得很低”,甚至將小禮品也排除在可接受範圍之外,例如免費午餐。堅持“入鄉隨俗”原則只適用於其他人,“而我們是不能享受這種靈活性的。我和你的原則略有不同,而且之間存在無法逾越的差距,這種想法是不現實的,這是自以為是的想法,”尼科爾斯警告說。如果你很有禮貌地拒絕交換禮物,甚至還沒有收到明確的交換條件之前就拒絕,人們就會明白你並不是在‘羞辱’他們,他指出。
謝乃何表示贊同,他指出,有些公司可能“會低估他們從事某些行為的程度”,例如堅決拒收任何不當款項。“在一個[給定]國家,我們不應當假設人人都是腐敗的。我們必須瞭解清楚”賄賂是不能接受的行為,他補充道。目的應當是將腐敗行為扼殺于萌芽狀態。
同時,發達國家的公司應當記住,諸如賄賂這樣的腐敗行為不會只限於發展中國家,它們往往會以更加微妙的形式出現在法規嚴格的國家。“腐敗行為是發展道路的絆腳石,這是一種狹隘的思想,這種思想含有令人遺憾的缺陷,那就是不合適的自以為是,”勞弗指出,“誠然,應當對腐敗行為對貧困產生的影響、所造成的經濟金字塔底層的不平等競爭環境、以及跨國公司在一些國家拓展業務時的執法不嚴表示憤慨,因為在這些國家,法律準則是可以妥協的。”但是,“在‘發達’國家制定反腐敗策略的方式上,應當有一些經過衡量的謹慎態度。”
“將聯邦、州和地方法律適用的所有腐敗形式放在一邊,並考慮一些[諸如]企業政治影響,”勞弗補充道,“去年秋末,沃頓商學院公佈了企業政治責任感和披露CPA-Zicklin指數……該年度指數對公司披露政治開支的程度進行了跟蹤,政治開支就是用來購買影響力的支出。這屬於腐敗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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