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新篇章: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义何在?

 

数年来,信用卡发行人和其它商业集团一直穿梭于议员中间进行游说,他们不断的努力如今终于有了结果:破产法进行了修改,个人逃债比过去更加困难。整个修改过程异常艰难,因为不断有许多民主党人和其他反对者声称这其实是在压榨穷人。


修改后的法规从十月十七日起生效,但有不少人仍持怀疑态度,不知道这些修改究竟会给债权人和债务人带来多大影响。同时,该修正法案还对公司破产法作出些许修改,但是相对来说变化不大。


沃顿商学院金融学教授大卫·穆斯多(David K· Musto) 说:“我很想知道该新法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尽管该法律的起草人希望有更多的破产申请人偿还债务,但是穆斯多认为只会有小部分人遵照法院的判决偿还。


破产法的制定初衷是迫使更多破产申请人适用于第十三章,这一章要求破产申请人按照严格的进度表偿还债务。但沃顿商学院金融学教授胡娅·厄尔斯拉(Hulya K· K· Eraslan) 认为,此次修改并未触及第十三章的缺陷:“第十三章规定的偿还计划根本行不通。”


过去十年中,要求修改破产法的呼声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支持,因为个人申请破产的个案数量翻了一番,达到每年160万,结果是每年约有400亿美元的债务被豁免。信用卡发行人和其他商业集团称,许多获准减免全部债务的破产申请人其实有能力偿还债务,至少可以偿还部分债务。


破产申请数量激增的原因尚不明确。债权人群体倾向于将此归咎于奢靡的消费。但反对人士认为,多数申请破产者确实是走了霉运,比如失业、巨额医疗费用或者丧偶。


宾夕法尼亚法学教授大卫·斯基尔(David A· Skeel)负责教授破产法。他说:“我认为造成破产的原因就是信用卡。这其中包含直接的因果关系。斯基尔是《债务管辖权——美国破产法历史》(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Debt’s Dominion: A History of Bankruptcy Law in America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一书的作者。他指出,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信用卡的利息是按照使用人所在州规定的利率来计算的。后来美国最高法院颁布文件,允许信用卡发行者按照发行公司所在州的利率来收取利息。于是,许多信用卡发行者在特拉华州和南达科他州注册公司,因为这两个州的借贷额度较高,然后在全国各地推广他们公司的信用卡。


这种变化的结果是利率从10%上升至19%的范围内。斯基尔说:“允许信用卡公司按照该范围内的利率收取利息,显然就是让那些原来不合格的人可以有机会申请到信用卡。所以信用卡发行方和使用者对超额借款引发的破产数量增加都负有责任。


更松散的信用政策也改变了借款人对于违约的态度。1960年,个人申请借款必须与银行信贷员进行面对面的交谈。现在人们只需回复垃圾邮件就可以获得信用额度。斯基尔说:“我认为与40年前相比,人们对于信贷关系的看法已经大相径庭。”


穆斯多和厄尔斯拉认为,发行越来越多的信用卡也是造成破产数量增加的原因。信用卡发行人自我标榜为雪中送炭者。穆斯多说,“但只要你拥有信用卡,他们就不再管你。”随着破产数量的上升,对于申请破产的耻辱感却在减弱。穆斯多补充说:“要道出个中缘由并不容易,但这就是眼下正在发生的事情。”


“平均值测试”


目前是共和党人在华盛顿掌权,债权人终于促成了《2005防止滥用破产法与消费者保护法案》(the Bankruptcy Abuse Preven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5)的通过。该法案的主要规定是“平均值测试”,用来针对适用第七章而不是第十三章的破产申请人,第七章规定申请人可以被豁免所有未担保债务,第十三章则要求债务人制定五年偿债计划。只要破产申请人的收入高于其所在州的平均收入水平,新法案就允许破产托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禁止破产申请人适用第七章。


除此以外,除非情况特别困难,否则不允许豁免学生贷款。在提出破产申请的90天内,单一债权人发生的500美元以上的债务不能豁免。在提出破产申请的70天内,预借的750美元及以上的债务不能豁免。


在获准根据第七章进行破产申请后的八年内不允许再次适用第七章。在申请破产之前,要求个人申请者会了解可供选择的其他债务解决方式,同时要求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后参加财务管理课程培训。


一旦法案生效,关键问题在于多少人会通不过平均值测试,从而被迫适用第十三章而非第七章,斯基尔说。“直接适用的人不会很多,因为平均值测试仅仅针对收入超过所在州平均水平的人,这部分人在破产申请者中只占很小的比例。”


许多专家都认为,仅有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破产申请者有能力偿还部分债务,但斯基尔认为该比例将来还会下降。


平均值测试是个多步骤的计算过程,法案将收入定义为破产申请前六个月的平均收入,许多人对此表示了异议。反对者认为这可能迫使那些已经丧失收入来源的人适用第十三章而非第七章。


穆斯多说,“对于明显没有收入的人,新法案真的会迫使法官做出他们必须适用第十三章的判决吗?我并不这样认为。”


斯基尔指出,许多事情还是要取决于法官的判断力,而全国各地的判决悬殊颇大。比方讲,南方的法院一直以来都倾向于让债务人按照第十三章偿还债务。“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破产法庭的文化。很难想象该法案会对这些文化产生巨大的影响……我倒不担心法案偶尔迫使那些本不该适用第十三章的人适用于该章法律。”


即使这个法案真的让更多的破产申请人转而适用第十三章,信用卡发行人和其他改革支持者也会发现他们的损失其实并没有减少多少,厄尔斯拉说。她发现,对2001年至2002年特拉华州发生的3000宗破产申请案所作的一项研究表明,大部分适用第十三章的破产申请人最终都没有按照要求偿还债务。“只有约百分之三十的人坚持到了最后。”


她补充说,究竟是何种原因造成这种状况还要做进一步研究。可能由于偿还进度表过于严苛,以至于当债务人面对丧失收入来源或者类似修车、医疗费等非正常支出时,就一蹶不振,彻底崩溃。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即许多破产申请者本来就不善理财,其实这也是造成他们破产的根本原因。


如果上述任何一个原因,或者两个原因都属实,那些从第七章转来的破产申请者或许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斯基尔并不看好新法案,他赞成采用更简单的解决方法:既要求破产申请人在申请破产后的数年内,将税后收入的百分之十用于偿还债务,而没有收入的人则不必偿还。这种方法操作起来更简单,对于确实穷困潦倒的人也更公平,同时仍然要求有能力偿债的人必须偿还部分债务。


斯基尔认为新法案的复杂性会增加申请人的成本。比如,现在他们的律师工作量有所增加,因为他们必须向法庭证明其所出示的财务报表的准确性。而在过去,律师则不负有这种责任,他们只需采信申请人的申报就可以了。“现在他们至少要做些调查,当然他们会将成本转嫁出去。”


斯基尔指出,有些州允许破产申请人保留自己的房屋,不必变卖用来抵债,新法案在这方面的规定更加严格,但所作的修改相对有限;在佛罗里达和得克萨斯州,富有的债务人仍然可以像过去一样住在大房子里,因为这些州的法律允许他们这样做。


公司破产的新规定


新法案的主要目的是修改个人破产规定,但仍有一些修改是针对公司破产的。然而,斯基尔认为这些修改其实没有必要,因为公司破产制度长期以来运行良好。


过去,公司申请破产后仍然可以无限期处于管理层(即受控的债务人)的控制之中。但根据新规定,公司只有180210天的时间可以不受影响地进行重组。之后,债权人就可以提出他们自己的重组计划。斯基尔说有批评者担心,某些案件中的债权人会阻挠公司重组,从而得以可以提出使自己受益的计划方案。


另一条规定则让破产公司更难以摆脱租赁。这一点尤其会增加零售类公司重组的难度。不过,斯基尔并不像许多法案的批评者那样觉得这是个大问题。


新法案对破产公司向管理层支付奖金有更加严格的规定,主要目的是防止法人采取欺诈的手段继续对破产公司趁火打劫。


但斯基尔认为这种案例很少。大多数公司破产案并不涉及舞弊,即使有,在公司申请破产时涉嫌舞弊的人员也早已逃之夭夭。帮助公司摆脱破产困境的管理人员一直享受与绩效挂钩的奖金制度,这种制度运转得不错。在法案生效后,重要的问题是能力出众的管理者是否愿意在不拿奖金的情况下留下来领导重组。“显然国会在增加这条规定时没有考虑到这点。”


这就是终审?


斯基尔和穆斯多都认为,判断个人破产法是否见效绝非易事。或许要几个月,甚至几年才能对结果作出判断。


穆斯多认为,适用第十三章是个令人不快的程序,破产申请人受控于法庭,被迫节衣缩食。第七章则不那么严苛。信用卡发行人和其他改革拥趸则称,第七章的判决太宽松,以至于许多人宁愿选择申请破产。事实上,如果要他们适用第十三章,他们就不会申请破产。


穆斯多说,如果事实果真如此,那么法案生效之后,适用第七章的案件就会减少,因为得不到法院的允许。但适用第十三章的案件不会增加,因为整个过程如此苛刻,只有那些走投无路的人才会选择。


斯基尔的看法略有不同。“如果这个新法案真像其支持者说得那般有效,适用第十三章的破产案应该会增加。”他说,因为法院会要求第七章的申请人适用第十三章。与此同时,适用第七章的案件将会减少。

    另一方面,可能不会有很多“战略性破产申请人”,即在第七章仁慈的规定下,那些明明可以偿还债务却故意申请破产的人。如果这类人只在破产申请人中占小部分,那么第七章案件与第十三章案件的比率不会发生很大变化。斯基尔说:“我有点怀疑这种平衡是否会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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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新篇章: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义何在?." China Knowledge@Wharton. The Wharton School,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08 十一月, 2005]. Web. [02 May, 2024] <http://www.knowledgeatwharton.com.cn/article/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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