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產法的新篇章:對於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意義何在?

 

數年來,信用卡發行人和其他商業集團一直穿梭于議員中間進行遊說,他們不斷的努力如今終於有了結果:破產法進行了修改,個人逃債比過去更加困難。整個修改過程異常艱難,因為不斷有許多民主黨人和其他反對者聲稱這其實是在壓榨窮人。


修改後的法規從十月十七日起生效,但有不少人仍持懷疑態度,不知道這些修改究竟會給債權人和債務人帶來多大影響。同時,該修正法案還對公司破產法作出些許修改,但是相對來說變化不大。


沃頓商學院金融學教授大衛·穆斯多(David K· Musto) 說:“我很想知道該新法會帶來什麼樣的結果?”儘管該法律的起草人希望有更多的破產申請人償還債務,但是穆斯多認為只會有小部分人遵照法院的判決償還。


破產法的制定初衷是迫使更多破產申請人適用于第十三章,這一章要求破產申請人按照嚴格的進度表償還債務。但沃頓商學院金融學教授胡婭·厄爾斯拉(Hulya K· K· Eraslan) 認為,此次修改並未觸及第十三章的缺陷:“第十三章規定的償還計畫根本行不通。”


過去十年中,要求修改破產法的呼聲得到了越來越多的支援,因為個人申請破產的個案數量翻了一番,達到每年160萬,結果是每年約有400億美元的債務被豁免。信用卡發行人和其他商業集團稱,許多獲准減免全部債務的破產申請人其實有能力償還債務,至少可以償還部分債務。


破產申請數量激增的原因尚不明確。債權人群體傾向于將此歸咎於奢靡的消費。但反對人士認為,多數申請破產者確實是走了黴運,比如失業、巨額醫療費用或者喪偶。


賓夕法尼亞法學教授大衛·斯基爾(David A· Skeel)負責教授破產法。他說:“我認為造成破產的原因就是信用卡。這其中包含直接的因果關係。斯基爾是《債務管轄權——美國破產法歷史》(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Debt’s Dominion: A History of Bankruptcy Law in America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一書的作者。他指出,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後期,信用卡的利息是按照使用人所在州規定的利率來計算的。後來美國最高法院頒佈檔,允許信用卡發行者按照發行公司所在州的利率來收取利息。於是,許多信用卡發行者在特拉華州和南達科他州註冊公司,因為這兩個州的借貸額度較高,然後在全國各地推廣他們公司的信用卡。


這種變化的結果是利率從10%上升至19%的範圍內。斯基爾說:“允許信用卡公司按照該範圍內的利率收取利息,顯然就是讓那些原來不合格的人可以有機會申請到信用卡。所以信用卡發行方和使用者對超額借款引發的破產數量增加都負有責任。


更鬆散的信用政策也改變了借款人對於違約的態度。1960年,個人申請借款必須與銀行信貸員進行面對面的交談。現在人們只需回復垃圾郵件就可以獲得信用額度。斯基爾說:“我認為與40年前相比,人們對於信貸關係的看法已經大相徑庭。”


穆斯多和厄爾斯拉認為,發行越來越多的信用卡也是造成破產數量增加的原因。信用卡發行人自我標榜為雪中送炭者。穆斯多說,“但只要你擁有信用卡,他們就不再管你。”隨著破產數量的上升,對於申請破產的恥辱感卻在減弱。穆斯多補充說:“要道出個中緣由並不容易,但這就是眼下正在發生的事情。”


“平均值測試”


目前是共和黨人在華盛頓掌權,債權人終於促成了《2005防止濫用破產法與消費者保護法案》(the Bankruptcy Abuse Preven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5)的通過。該法案的主要規定是“平均值測試”,用來針對適用第七章而不是第十三章的破產申請人,第七章規定申請人可以被豁免所有未擔保債務,第十三章則要求債務人制定五年償債計畫。只要破產申請人的收入高於其所在州的平均收入水平,新法案就允許破產託管人或者債權人申請禁止破產申請人適用第七章。


除此以外,除非情況特別困難,否則不允許豁免學生貸款。在提出破產申請的90天內,單一債權人發生的500美元以上的債務不能豁免。在提出破產申請的70天內,預借的750美元及以上的債務不能豁免。


在獲准根據第七章進行破產申請後的八年內不允許再次適用第七章。在申請破產之前,要求個人申請者會瞭解可供選擇的其他債務解決方式,同時要求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後參加財務管理課程培訓。


一旦法案生效,關鍵問題在於多少人會通不過平均值測試,從而被迫適用第十三章而非第七章,斯基爾說。“直接適用的人不會很多,因為平均值測試僅僅針對收入超過所在州平均水平的人,這部分人在破產申請者中只占很小的比例。”


許多專家都認為,僅有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破產申請者有能力償還部分債務,但斯基爾認為該比例將來還會下降。


平均值測試是個多步驟的計算過程,法案將收入定義為破產申請前六個月的平均收入,許多人對此表示了異議。反對者認為這可能迫使那些已經喪失收入來源的人適用第十三章而非第七章。


穆斯多說,“對於明顯沒有收入的人,新法案真的會迫使法官做出他們必須適用第十三章的判決嗎?我並不這樣認為。”


斯基爾指出,許多事情還是要取決於法官的判斷力,而全國各地的判決懸殊頗大。比方講,南方的法院一直以來都傾向于讓債務人按照第十三章償還債務。“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破產法庭的文化。很難想像該法案會對這些文化產生巨大的影響……我倒不擔心法案偶爾迫使那些本不該適用第十三章的人適用于該章法律。”


即使這個法案真的讓更多的破產申請人轉而適用第十三章,信用卡發行人和其他改革支持者也會發現他們的損失其實並沒有減少多少,厄爾斯拉說。她發現,對2001年至2002年特拉華州發生的3000宗破產申請案所作的一項研究表明,大部分適用第十三章的破產申請人最終都沒有按照要求償還債務。“只有約百分之三十的人堅持到了最後。”


她補充說,究竟是何種原因造成這種狀況還要做進一步研究。可能由於償還進度表過於嚴苛,以至於當債務人面對喪失收入來源或者類似修車、醫療費等非正常支出時,就一蹶不振,徹底崩潰。當然還有另一種可能,即許多破產申請者本來就不善理財,其實這也是造成他們破產的根本原因。


如果上述任何一個原因,或者兩個原因都屬實,那些從第七章轉來的破產申請者或許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


斯基爾並不看好新法案,他贊成採用更簡單的解決方法:既要求破產申請人在申請破產後的數年內,將稅後收入的百分之十用於償還債務,而沒有收入的人則不必償還。這種方法操作起來更簡單,對於確實窮困潦倒的人也更公平,同時仍然要求有能力償債的人必須償還部分債務。


斯基爾認為新法案的複雜性會增加申請人的成本。比如,現在他們的律師工作量有所增加,因為他們必須向法庭證明其所出示的財務報表的準確性。而在過去,律師則不負有這種責任,他們只需采信申請人的申報就可以了。“現在他們至少要做些調查,當然他們會將成本轉嫁出去。”


斯基爾指出,有些州允許破產申請人保留自己的房屋,不必變賣用來抵債,新法案在這方面的規定更加嚴格,但所作的修改相對有限;在佛羅里達和德克薩斯州,富有的債務人仍然可以像過去一樣住在大房子裏,因為這些州的法律允許他們這樣做。


對公司破產的新規定


新法案的主要目的是修改個人破產規定,但仍有一些修改是針對公司破產的。然而,斯基爾認為這些修改其實沒有必要,因為公司破產制度長期以來運行良好。


過去,公司申請破產後仍然可以無限期處於管理層(即受控的債務人)的控制之中。但根據新規定,公司只有180210天的時間可以不受影響地進行重組。之後,債權人就可以提出他們自己的重組計畫。斯基爾說有批評者擔心,某些案件中的債權人會阻撓公司重組,從而得以可以提出使自己受益的計畫方案。


另一條規定則讓破產公司更難以擺脫租賃。這一點尤其會增加零售類公司重組的難度。不過,斯基爾並不像許多法案的批評者那樣覺得這是個大問題。


新法案對破產公司向管理層支付獎金有更加嚴格的規定,主要目的是防止法人採取欺詐的手段繼續對破產公司趁火打劫。


但斯基爾認為這種案例很少。大多數公司破產案並不涉及舞弊,即使有,在公司申請破產時涉嫌舞弊的人員也早已逃之夭夭。幫助公司擺脫破產困境的管理人員一直享受與績效掛鈎的獎金制度,這種制度運轉得不錯。在法案生效後,重要的問題是能力出眾的管理者是否願意在不拿獎金的情況下留下來領導重組。“顯然國會在增加這條規定時沒有考慮到這點。”


這就是終審?


斯基爾和穆斯多都認為,判斷個人破產法是否見效絕非易事。或許要幾個月,甚至幾年才能對結果作出判斷。


<P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ARGIN: 0cm 0cm 0pt; LAYOUT-GRID-MODE: char; TEXT-INDENT: 21pt; TEXT-ALIGN:

如何引用沃顿知识在线文章

Close


用于个人/用於個人:

请使用以下引文

MLA

"破產法的新篇章:對於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意義何在?." China Knowledge@Wharton. The Wharton School,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08 十一月, 2005]. Web. [20 April, 2024] <http://www.knowledgeatwharton.com.cn/zh-hant/article/516/>

APA

破產法的新篇章:對於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意義何在?. China Knowledge@Wharton (2005, 十一月 08). Retrieved from http://www.knowledgeatwharton.com.cn/zh-hant/article/516/

Chicago

"破產法的新篇章:對於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意義何在?" China Knowledge@Wharton, [十一月 08, 2005].
Accessed [April 20, 2024]. [http://www.knowledgeatwharton.com.cn/zh-hant/article/516/]


教育/商业用途 教育:

如果您需要重复利用我们的文章、播客或是视频,请填写内容授权申请表.

 

Join The Discussion

No Comments So F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