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靠罰款是否足以震懾銀行的不良行為?

上個月有消息稱,五家世界最大銀行的母公司將承認操縱全球外匯市場的罪行。這一消息震動了整個金融市場,但同時也令人擔憂罰款與和解費能否有效地震懾欺詐行為。

這五家銀行承認存在聯合操縱外匯和匯率市場的行為,並將為此向美國司法部和美聯儲支付總額達56億美元的罰金。但根據與司法部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達成的和解協定和豁免條款,這些銀行將照常營業。“對這些銀行來說,被判重罪只是一種象徵性的恥辱,而並不會帶來任何實際問題,”《紐約時報》的文章寫道,並解釋稱這些銀行獲得監管機構的免責和豁免,並達成和解協定,因此得以照常營業。

“有時候人們會誤解法律是如何發揮震懾作用的,”沃頓商學院法學和商業道德專業教授菲力浦·尼克斯Philip Nichols)說道,“在這個案例中,銀行繳納的罰金是微不足道的。這些銀行為多年來的犯罪行為支付的罰金總額只占外匯交易市場每日交易額的千分之一。”

“顯然資深銀行家斷定,這種屢次觸犯法律的行為是能給他們帶來經濟利益的,” 密蘇裡大學堪薩斯分校法律和經濟學教授、西佛吉尼亞州摩根城欺詐防範研究所前執行理事威廉姆·K·布萊克William K. Black)說道。他指出本次是瑞士銀行在過去五年中第三次接到操縱市場的指控。“能拯救瑞士銀行的唯一辦法是由外部人員進行制裁,這些人才能不受各類管理人員的影響。”

在銀行發佈認罪聲明的前一日,布萊克在天狼星衛星廣播公司111頻道沃頓商業電臺(on Wharton Business Radio on SiriusXM channel 111)播出的“沃頓知識線上”節目中分享了自己對銀行聯合操縱價格的一些看法。 

事件詳情

調查結果顯示在2007年至2013年間,包括花旗銀行、摩根大通、巴克萊銀行和蘇格蘭皇家銀行在內的四家銀行,或稱“卡特爾”集團(The Cartel),串通勾結,聯合操縱歐元和美元市場。而第五家涉案銀行瑞士銀行也被指控存在操縱外匯市場的行為。儘管瑞士銀行起初並沒有被罰款,但最終因被指控操縱倫敦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Libor)導致司法部撤銷了之前的不起訴協議。

根據美國司法部新聞稿,四大銀行在認罪協議中陳述道:“卡特爾集團成員通過建倉和買賣來操控歐元與美元之間的匯率,使其朝著對同謀者所持頭寸有利的方向波動。交易員通過約定在某一時間是否進行買賣交易來控制外匯供需關係,抑制外匯市場競爭,從而使彼此的交易頭寸獲利。”

根據布萊克的觀點,串通操縱外匯和Libor這兩起案件都是世界金融史上最大的集團聯合欺詐案,其影響比以前大三個數量級。“價值數百萬億美元的交易都受到這場聯合操縱的影響,”他說道。

本案中56億美元的總罰款包括各銀行的匯率操縱罰款25億美元和應向美聯儲支付的罰金16億美元。餘下的包括巴克萊銀行應向美國和英國監管機構繳納的13億美元罰款和瑞士銀行為操縱利率支付的罰款2.03億美元。 

巨大的誘惑

監管者需要將錢款金額納入考慮範圍,尼克斯說。他指出外匯市場每天的資金流幾乎相當於英國全年經濟產量的兩倍。“這些巨額錢款具有無比的誘惑力,”他說,“對銀行的監管方式和製造業應有所不同,必須認識到銀行業中引發不當行為的巨大誘惑。”

“在本案例中法律給出了一個很強的信號,告誡人們這種行為是完全不被接受的,”尼克斯補充道,“通常,這種信號往往伴隨著強烈的社會譴責,以促使犯罪者糾正錯誤行為。”

在這裡,布萊克批評美國的監管機構不該保護銀行家,使他們免於停業監禁等懲罰。犯錯誤的銀行面臨著“提前協商,導致認罪完全沒有認罪應有的樣子,”他指出。從事銀行業務是“一項特權”,他說,“這項特權應該只給予那些誠實的銀行家。”

尼克斯認為,銀行既然以“提供寶貴的公共服務”為理由要求特殊待遇,就必須雇傭能真正為人們提供這種服務的員工。“如果銀行想要享受特殊待遇,就必須遵守特殊標準,”他說,“如果他們不想遵守更高的標準,那麼就只能得到與普通人一樣的待遇。”

布萊克認為在瑞士銀行的案件中應該採取更強有力的措施。“可以肯定的是,美國早該在多年前就禁止瑞士銀行在美國從事銀行業務,”他說道,監管部門應該要求瑞士銀行清理高層管理人員並保證以後絕不再犯,他補充道。

布萊克對銀行沒有受到嚴厲制裁反而得到豁免表示不滿。“大型銀行總是會得到證交會的豁免— 不論其違法行為多麼嚴重,”他說,“這種情況屢次再犯。”他指出證交會的一名委員正努力試圖打破證交會一貫的豁免規則。 

接管及其他措施

布萊克提出了一條補救措施,那就是“對欺詐性的銀行進行接管”,或者由監管單位代為監管。“週五開始實施,下週一再開業。它雖然掌握在私營部門手中,但你可以清理掉有欺詐行為的管理人員。”他指出因為銀行業的統一聯合,導致很多誠實的銀行管理人員處於失業狀態。

尼克斯發現對行為不當的銀行進行接管有諸多優點。“這樣可以打消銀行的藉口,他們有時會以只有他們能保持經濟活動的運轉為由請求繼續營業,”他說,“實施接管還可以解決銀行通過提供流動資本服務大眾——這一點他們確實做到了——和為股東創造利益之間的矛盾。”

但是,接管制度只適用於那些無可救藥的銀行。對這些銀行來說,改善企業文化似乎更有意義,尼克斯指出。另一個值得考慮的補救措施是將“屢教不改的銀行”拆分為較小的業務單元,將錯誤決策和不當行為的責任落實到個體,他補充道。

“銀行業迫切需要能提供誠信服務的競爭對手,”尼克斯說。他還補充道市場力量並不能代替法規和監管。“從某些銀行中流出的一些郵件內容令人咋舌——他們極力貶低客戶,而且公開談論如何竊取和詐騙客戶的錢財,並以此為樂,”他說,《紐約時報》的報導早前援引了這樣一個例子, 巴克萊銀行的一名交易員在一個線上聊天室說:“如果你不作弊,那就說明你不夠努力”。據監管機構稱他們正是通過這個聊天室策劃價格操縱方案的。

尼克斯將銀行管理制度和《外國腐敗行為法案》相比較,認為與行賄不同,銀行家不會面臨監禁風險。“自2008年以來,在所有銀行不當行為案中幾乎沒有任何人遭到起訴,”他說。他還稱如果這些法律條文真像執法機構所說的那樣難以實施,那麼修訂法律可能會有所幫助。

“違反法律、辜負客戶信任的行為能帶來巨大的物質回報,而風險卻幾乎為零,”尼克斯說,“銀行被罰的金額又微不足道,將決策人送進監獄可能會改變他們的決策方式。”他解釋有些銀行已經開除了涉案人員,“但這些人卻幾乎沒有遭受任何經濟損失。” 

改變銀行文化

“真正的問題在於銀行內部的企業文化,”尼克斯說,“但不知為何,在這些受人尊敬的銀行裡,有些人卻以欺騙客戶、違反規則和謊言欺詐為驕傲,而金錢則成為了這些行為的記分卡。”

布萊克想起了這句俗語:“魚爛從頭始。”他指出是銀行的首席執行官和董事長在制定戰略計畫和薪酬體系:“反復的欺詐行為原因在於他們制定的薪酬體系使人可以通過欺詐而獲得財富。”

尼克斯引用《紐約時報》近期的一篇文章證明銀行文化自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一直沒有改變。“現今我們似乎對可能給經濟帶來任何細微痛苦的行為都感到擔驚受怕,但這種克制可能在未來引起災難,”他說,“企業文化需要改變。儘管在美國銀行是最不受信任的機構,但大多數銀行工作人員都是善良、可靠的人,”他補充道,“看來在銀行裡面是一小撮人壞了整個銀行的文化。”

尼克斯還警告銀行如果不趕快採取清理措施,將可能導致嚴重後果。“我完全明白為什麼銀行想要一個沒有限制的世界,但這樣並不符合所有人的利益——包括銀行自身——因此必然會導致又一次失敗。”他說,“如果下一場危機來得太快,那麼銀行面臨的就不是緊急救助,而是人們揮舞著乾草叉和火把的討伐之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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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靠罰款是否足以震懾銀行的不良行為?." China Knowledge@Wharton. The Wharton School,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03 六月, 2015]. Web. [26 April, 2024] <https://www.knowledgeatwharton.com.cn/zh-hant/article/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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