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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司治理:沒有捷徑和定式

在過去三十年間,隨著中國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逐步向外資和民企開放,中國經濟經歷了令以往任何時期都難以企及的強勁增長。


 


憑藉龐大的國內市場和趕超其他強國的迫切心理,“中國”對國際投資者而言是巨大商機的代名詞,但同時也意味著他們在捕捉機遇的過程中將面臨各種挑戰。


 


香港中文大學CUHK)的黃德尊(TJ Wong)教授看來,所有困難與挑戰的根源都可歸結為一個詞“透明度”。黃教授是香港中文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及公司治理中心主任,于近日參加了新加坡管理大學“和美中華經濟與商業教授基金”系列講座(Ho Bee Professorship in Chinese Economy and Business lecture series),並做了發言。


 


不透明的“透明度”


 


對國際投資者而言,在華開展業務的最大挑戰是透明度不足。黃教授表示,這主要歸根于中國現有的公司治理框架。


 


以黃教授的定義,公司治理是“一種推動企業高效運作並創造價值的機制”,旨在“防止企業管理層等內部人士對外部投資者,特別是股東,可能造成的利益侵佔。”


 


公司治理背後的指導原則是:企業不應只把利潤留給自己,而應注重把利潤與投資者共同分享。另一個問題是,所有股東的利益必須均衡。除了以上基本原則,不同國家、行業和公司中還有具體的標準和規定。


 


教授將公司治理行為比作買鞋,不存在適合所有人的通用尺碼。在實踐中,公司治理分為幾個基本層面。首先是制度層面,包括法律體制和政府監管。其次是市場層面,包括勞動力、產品、管理者與金融資本融合發展的情況。再次是公司層面,包括公司組織結構,股權結構和管理架構。最後比較重要的是公司治理結構和會計工作。


 


所有權與經營權


 


在華國際投資者和經營者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是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劃分不明確。


 


“公司應包括董事會和專業管理人員兩部分,”黃教授稱。而作為中國計劃經濟體制遺留下來的產物,政府在國有企業中的參與使得企業經營情況變得更為複雜。雖然目前民營企業的數量不斷增多,但中國的國企仍在中國經濟中佔據主導地位,特別是在基礎設施和金融等重要行業和領域。


 


“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是把不同的權利賦予給不同的群體,”黃教授說。企業所有者或股東應有權控制公司,分享收益,並有權出售或轉讓這兩項權利。但由於股東對如何管理公司知之甚少,因此會將控制權交給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總之,董事會和管理層之間的權責應有明確劃分。


 


在中國,上市國企通常都是國家控股,公司的主席、董事、總裁和總經理等也可能會是中共黨員或政府官員。這意味著他們除了幫助公司贏利,同時還承擔著很多社會責任。


 


教授指出,有趣的是,不少大型上市國企的負責人在工作3-5年後會被提拔為副省長。經營者會變為所有者,這意味著在決策權劃分上不夠明確,並且他們都來自於政府部門。


 


政府主導的關聯式體制


 


美國主要通過法律、監管和公開競爭來確保公司依法經營。不同的是,中國企業主要在政府主導的關聯式體制下開展業務。


 


“我並不是說有哪種體制必須佔據絕對優勢。不同體制的存在都有其存在的原因。”黃教授說。在中國,關聯式體制可促進更可靠、長久、高效的合作,以及戰略聯盟的建立。但中國企業,特別是國企,都面臨著全球市場的挑戰。他們清楚,要發展貿易和加強與世界其他市場的聯繫,就必須遵守國際規則。因此,他們也開始遵循一些國際慣例和做法,包括國際會計準則等。


 


教授認為,中國的公司治理和會計指標並不能說明全部問題。例如,有研究表明中國企業的資訊透明度不高,尤其是在向投資者公佈不利資訊方面做得不夠。此外,無論會計規則多麼嚴格,但實際執行起來可能沒那麼嚴,外聘審計員在賬簿上簽字的情況也一樣。“作為國企,他們無需努力表現自己有多優秀。發行股票時,政府會為他們提供支援。由於市場受國家掌控,因而國企能夠從政府獲得大量幫助。”黃教授說。


 


因此,投資者在評估中國企業時,不能只關注公司治理和會計指標,還應考慮企業的所有制類型和公司結構,同時企業經營的政治環境也很重要。


 


沒有固定模式


 


教授表示,中國企業的公司治理問題目前沒有確定的解決辦法。總部位於新加坡的Inventis Investment Holdings私募基金總裁楊國平(Yong Kwek Ping)指出對於這些問題,沒有速效藥。“透明度問題無法在3-5年內解決,但我們應堅持打擊腐敗,不斷完善會計原則。中國必須採用符合國際社會和市場規律的投資方式,遵循西方理念,或是讓外國投資者更好地瞭解本國企業制度。”楊國平表示。他建議中國企業落實好一套好的會計軟體,並引入制約平衡機制。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是新加坡的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管機構,約翰帕爾默(John R.V. Palmer)曾在金管局任副局長,現任Regulatory Professionals諮詢公司首席顧問。他指出,僅有規定是不夠的,“規定可以提供指導原則,但無法限制公司所有者的行為。監管機構可以做不少工作,但僅憑自身仍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


 


教授也對此表示贊同,認為僅靠執行國外規則和標準並不能改善中國的公司治理和會計品質。他表示“只靠標準是沒有用的,必須加強對關鍵的管理指標以及關聯交易的資訊披露,這比會計資訊更重要。”其他重要的改變包括建立合適的市場基礎體系,以及平衡國企和民企的發展環境等。


 


隨著亞洲內部各區域間的商業聯繫日益密切,黃教授認為,香港和新加坡這兩個遵行國際準則的金融中心將有助於促進中國國企提高透明度和專業度。例如,新加坡可以提供跨境上市,以推動這些公司符合國際準則要求。 


雖然要解決當前的問題沒有速效藥和定式,但黃教授堅信,新加坡和香港能夠促使中國企業更好地提升公司治理水準和資訊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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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司治理:沒有捷徑和定式." China Knowledge@Wharton. The Wharton School,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20 一月, 2010]. Web. [06 May, 2024] <https://www.knowledgeatwharton.com.cn/zh-hant/article/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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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司治理:沒有捷徑和定式" China Knowledge@Wharton, [一月 2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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