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銀行和司法部的和解協議對銀行業意味著什麼?

在美國司法部與單一機構達成的史上最大和解協議中,美國銀行(Bank of America,簡稱BoA)8月21日同意支付166.5億美元,以平息聯邦和州執法機構對其在金融危機期間在抵押貸款相關業務上欺詐的指控。這項和解協定緊隨另外兩項和解協議而來,去年,就金融危機期間的欺詐指控,司法部與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 & Co.)和花旗集團(Citigroup)達成了協定。

在美國銀行的這筆總支出中,大約有100億美元將用於與聯邦和州達成民事訴訟和解,70億美元將用於為消費者解困,其中包括“水下貸款”(underwater loans)(指房屋現值低於抵押貸款)房貸本金減免、為信用良好但目前身處困境的借款人提供新貸款、社區幫扶以及提供經濟適用出租房等。此外,該銀行還將接受一家獨立監督機構對其遵守這一協議的監督。

美國銀行與司法部就該項協議進行了一輪持久戰,該銀行拒絕為美國國家金融服務公司(Countrywide Financial Corporation)和美林證券公司(Merrill Lynch)在2008年之前的行為——也就是美國銀行購並這兩個機構之前的行為——承擔重要責任。據媒體報導,在持續數周的時間裡,美國銀行一直堅持支付低於司法部要求的總額,直到6月30日曼哈頓地區法院法官傑德·拉可夫(Jed Rakoff)的一紙裁定書打破僵局。媒體報導還談到,拉可夫在另一宗抵押貸款欺詐案中作出了對美國國家金融服務公司不利的判決,同一天的晚些時候,美國司法部長埃裡克·霍爾德(Eric Holder)給美國銀行首席執行官布萊恩·莫尼漢(Brian Moynihan)打電話威脅稱,如果第二天該銀行不能提高和解協議金額,將對其提起訴訟。美國銀行的態度就此溫和起來,並開始與政府展開最後階段的談判。

在和解協議中,美國銀行承認,美國國家金融服務公司和美林證券將住宅抵押貸款證券(residential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簡稱RMBS)銷售給投資者時,沒有披露證券包標的貸款品質漸趨惡化的資訊,從而最終導致投資者遭受重大損失。房利美(Fannie Mae)、房地美(Freddie Mac)和聯邦住房管理局(Federal Housing Administration,簡稱FHA)就是受到美國銀行未能披露精准資訊行為誤導的部分機構。

大到不能倒

對霍爾德來說,這個金額創紀錄的和解協議,有助於平息人們對他的批評,他因為在2008年信貸危機爆發期間未能追查大銀行的問題而招致批評。去年,霍爾德在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的一個聽證會上說,某些銀行因為規模過大,檢察官無法在不顧及它們對經濟系統影響的前提下追查它們的問題——這一立場被評論人士嘲笑為“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jail)。迄今為止,司法部已經對幾宗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向需為金融危機中抵押貸款證券欺詐行為負責的個人提起訴訟的案件——展開了調查。

對美國銀行首席執行官莫尼漢來說,這個他用了四年半的時間指揮戰鬥而最終與司法部達成的和解協議,可以讓該銀行將金融危機時代的問題拋諸腦後。美聯儲(U.S. Federal Reserve)今年接受了該銀行的新資金計畫,允許該銀行再次分紅,就此,莫尼漢已經開始描畫美國銀行的未來圖景了。對華爾街而言,“雖然這個協定的金額比與摩根大通達成交易的數額更大,但總體而言,和解協議得到了金融市場的認可。”沃頓商學院金融學教授克裡斯塔·施瓦茨(Krista Schwarz)談到。“金融市場只想讓這些不確定性儘快過去。”

錯失目標

對美國銀行來說,一紙總額達創紀錄的166.5億美元的和解協定是不是真的那麼糟糕呢?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的專家認為,從很多方面而言,這個協定都沒有擊中目標。施瓦茨談到,其一是,“為消費者解困部分的金額,並沒有標題數字顯示得那麼龐大。舉例來說,雖然這部分數額包括美國銀行持有的抵押貸款本金減記,但從根本上來說,這部分本金總歸是要減記的,因為他們反正也無法收回了。

專家們還談到,此外,這個和解協議並不會使受到傷害的人獲得直接賠償受,那些對此負責的人也不會受到懲罰。“這紙協定的核心是在證券化交易中欺騙投資者。”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公司法教授大衛·斯基爾(David Skeel)談到。“我理解人們希望幫助房主的願望,但基於其他違法行為的訴訟似乎對他們只有間接的幫助。這紙協議有很強的政治色彩,也有些武斷。”沃頓商學院商業經濟學和公共政策教授肯特·斯邁特斯(Kent Smetters)談到,他認為,那些受到這紙數額巨大的協議懲罰的人——也就是美國銀行目前的股東——並不是違法的人。“我最關注的是談判雙方面臨的利益衝突問題。政府有獲得大量罰款收入的動機,而銀行高管也有開出大額支票的動機,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他們認為,政府以後將不再對自己提起其他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不過我擔心的是,該銀行股東的利益並沒有得到恰當的代表。”

此外,因為美國銀行在危機之前採用寬鬆的抵押貸款審核標準而深受其害的消費者也很不遂心,雖然不同的消費者構成的整體可能從中獲得好處。到目前為止,“那些持有無法償付的次級抵押貸款的人,以及2008年之前的抵押貸款市場最終使其喪失住房的人,並沒有被(和解協議)納入視野。”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法律與經濟研究所(Institute for Law and Economics)聯席主任威廉·布拉頓(William Bratton)談到,該研究所是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沃頓商學院和賓夕法尼亞大學經濟系聯合組建的一個研究中心。

還有一些受到傷害的人也沒有獲得補償,沃頓商學院會計學教授凱薩琳·施蘭德(Catherine M. Schrand)補充談到。“從美國銀行的行為對(總體經濟)危機的‘貢獻’來看,還有更多的人遭受了間接傷害,但這紙和解協議並沒有給他們帶來什麼幫助。”

要想獲得更多的賠償,包括曼哈頓地區法院法官傑德·拉可夫在內的對司法部提出批評的很多人士都認為,應該追究各銀行對可疑承銷行為和資訊披露問題負責的人的責任。不過賓夕法尼亞大學的有些專家認為,這個建議從理論上來說沒有任何問題,但實際操作往往會很困難。“(針對個人)提起訴訟,是金融危機之後缺失的一個重要部分。”斯基爾也承認這一事實。但是,“通常而言,站在最前沿的銀行高管並不是直接參與不端行為的人。在正常的抵押貸款證券化過程中,傑米·戴蒙(Jamie Dimon)這樣的人並沒有罪犯行為。”

布拉頓對此表示同意:“垃圾一樣的債券是由大機構以機械性的程式為基礎製造出來的。首席執行官遠離操作實務。他們可能會做出糟糕的商業決策,但他們並不是罪犯。”

壞事變好事

那麼,數額巨大的和解協議能為將來的惡劣行為帶來震懾作用嗎?施蘭德認為,不太可能,因為人們的行為方式很難改變,不過從某些方面來說,也會有些作用。她的研究表明,“很多欺詐事件之所以發生,是因為管理者在滑滑的斜坡上已經身不由己了。”即便美國銀行的管理者意識到了抵押貸款池的風險在不斷增加,“可不管怎樣,他們還是要把它們賣掉的,他們覺得增加的風險並沒有那麼嚴重,所以,他們會在腦子裡自圓其說。”她談到。“雖然風險後來已經變得很大了,但美國銀行已經陷得太深了。他們(不得不)繼續隱瞞資訊、不予披露。”

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律與經濟研究所聯席主任吉爾·費什(Jill Fisch)也同意這一觀點:“考慮到這一實踐的普遍性,很難想像人們當時會因為金融負債(financial liability)的遠景而改弦更張。因為有成千上萬的抵押貸款銀行家和交易人員參與其中,另外,(還有其他一些)人也從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所以,根本無法與這麼多人達成直接協定。”不過類似於美國銀行的那種協議可以鼓勵銀行增加對員工行為的監督,施蘭德談到。“雖然個人可能依然有行為不端的自然傾向,不過企業的內部控制措施可以發現或阻止這類行為。”

布拉頓談到:“自《多德弗蘭克法案》(Dodd Frank Act)頒佈實施以後,如果要確保執法的嚴肅性,非常重要的一點是,政府必須積極採取強制執行的措施。隨著和解協定資金規模的不斷增加,隨著事態嚴重性的增加,(美國銀行的和解協議)是會產生一定的效果的,儘管無法完全阻止(不端行為)。”

不斷向前、不斷向上

有專家指出,無論是通過執法機關,還是通過其他手段,銀行文化的劇烈變革都是必不可少的。“在抵押貸款領域(以及其他金融領域)強制執行的影響,讓人們大大喪失了對金融系統誠信的信心。”設在華盛頓特區的銀行諮詢機構聯邦金融分析公司(Federal Financial Analytics)的管理合夥人卡倫·肖·彼得魯(Karen Shaw Petrou)談到。“我們面臨的挑戰是如何在金融服務機構內營造保護消費者的文化,但我們很難強制要求他們品行端正。讓金融系統從骨子裡重新建立平衡需要很長一段時間,因為這一系統受制於交易業務,而交易業務專注於短期表現。”

斯邁特斯認為,公眾對銀行缺乏信心或許可以幫助金融機構找到解決之道:“實際上,我們不應該過於信任銀行部門,我們應該根據市場的基本情況給予它們程度恰當的信任。市場不應該料想,政府會救助被認為是‘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簡稱SIFI)的大型銀行。相反,對市場來說,有效的解決方案是自己完成盡職調查,因為它們對政府會救助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並沒有多少信心。”

儘管美國銀行的和解協議存在著補償受害者和懲罰違法犯罪者的錯配問題,但政府的行動仍然有助於激勵銀行部門的行為更端正。“金融危機之前的借貸和證券化業務造成的傷害非常廣泛,所以,幾乎無法精準確定誰是受害者、受到了誰的傷害以及受害的程度如何。”施瓦茨談到。“所以,這紙和解協議可能是在現實世界中最接近公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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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銀行和司法部的和解協議對銀行業意味著什麼?." China Knowledge@Wharton. The Wharton School,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08 十月, 2014]. Web. [29 March, 2024] <https://www.knowledgeatwharton.com.cn/zh-hant/article/7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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