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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破產與“回購105”:玩不起的會計騙術

人們普遍認為是20089月雷曼兄弟破產引發全球金融海嘯,導致市場恐慌心理蔓延,銀行信貸活動幾近停滯。目前,一份長達2200頁的報告稱,在這個美國有史以來最大破產案出現之前,雷曼高層曾拼命掩蓋公司經營風險。金融界將雷曼兄弟利用債券及其他資產換取資金的手段稱作“回購105”(Repo 105)。


 


一些沃頓學者表示,除了歷歷在案的雷曼巨額債務及其他失誤操作,在安東•沃盧克斯(Anton Valukas)受美國破產法院委託,耗資3000萬美元完成的調查報告中,披露了更多驚人新發現。


 


在沃頓金融學教授理查•赫林(Richard J. Herring)看來,報告披露的一個驚天內幕反映出的是雷曼外部審計師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的所作所為。“他們的主要任務就是替雷曼向公眾隱瞞公司的實際處境。”赫林說,顯然,2001年“安然(Enron)事件”後的業界整改舉措沒能敦促會計師們忠實履行監管職責。


 


“這無疑是在鑽規則的空子,玩弄會計手段將債務移出資產負債表。”沃頓會計學教授布萊恩•布希(Brian J. Bushee)在談到雷曼“回購105”行為時表示,“此類情況下,我通常會為公司找些好理由,認為公司這麼做很正當。但它確實是在把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上移走。”


 


這種利用其他機構降低公司帳面風險的做法很常見,也很合法。正如沃頓金融學教授傑瑞米•西格爾(Jeremy J. Siegel)所說,公司在季度或年度財報中“粉飾”其財務狀況的情形十分普遍,手段也完全合法。例如,公司常採用迅速裁員或剝離不良資產等手段讓財報上的財務狀況看起來更好。“這種情形已經延續半個世紀了。”西格爾說。但布希指出,自“安然事件”以來,雷曼的行為是他所見過最極端的。


 


沃頓金融學教授弗蘭克林•艾倫(Franklin Allen)表示,其他參與雷曼“回購105”交易的公司當然明白這種行為是在作假。“實施‘回購105’簡直不可思議,安永竟然認可了這一交易。所有這些純粹是個騙局,就是為了愚弄大眾。”在西格爾看來,調查報告證實了早先提出的雷曼主要問題是過度借貸或過度舉債。他認為這更突顯出行業要進一步嚴格限制貸款活動。


 


變味的常規融資方式


 


美國簡博事務所(Jenner & Block)董事長沃盧克斯在報告中寫到,即便在房地產信貸市場問題逐步將公司拖入險境之際,雷曼仍無視“定期”風險控制。報告指責安永未能及時提醒董事會注意,而雷曼一名副總裁曾就會計違規問題對公司發出過警告。安永否認失職,而將雷曼破產歸咎於一系列市場事件。


 


雷曼的問題還包括大量持有次貸債券及其他高風險債務等。2008年,隨著房市和信貸市場惡化,雷曼也損失慘重,股價暴跌。評級機構下調了雷曼的信貸評級,摩根大通和花旗銀行等機構則要求提供更多抵押品,從而加大了雷曼貸款難度。2008915日,雷曼宣佈申請破產。


 


沃盧克斯在報告中稱,破產前雷曼曾拼命想讓公司財務狀況表現得比實際更健康。雷曼曾將500億美元資產臨時移出資產負債表來掩蓋債務危機,所採用的手法被稱為“回購105”,是對回購交易這種常規融資手段的惡意利用。2001年雷曼首次採取了“回購105”,在破產前的幾個月裏更是完全依賴於這種交易手段。


 


回購交易是指以有價證券或其他資產作抵押,從而獲得公司經營所需即時可用資金的短期融資方式。“回購交易形式多樣,但最基本的是資金融入方在出售證券的同時,與證券購買方簽訂協定,約定一定期限後以固定價格購回所售證券。”艾倫說。


 


正常的回購交易中,雷曼等金融公司可將資產出售給其他機構,並約定在短期內以較高價格購回,通常是隔夜拆借。本質上這種交易模式是以資產為抵押的短期貸款,由於期限很短,因此抵押品貶值的風險微乎其微,購買資產的貸方公司要求支付的利息也就很低。通過回購交易,公司能夠以比長期貸款更低的成本借貸,而貸方公司所承擔的風險也相應較低。


 


布希指出,根據會計準則,正常的回購交易在資產負債表中相當於貸款,體現為資產增加、負債增加。但據沃盧克斯的報告披露,雷曼通常趕在每季度財報期末利用會計手段使回購交易在資產負債表上記為銷售,從而將資產從帳面上移除。這種臨時表外交易使雷曼的債務水準看起來低於實際情況。報告稱,雷曼利用暫時從資產負債表中移除的方法,在2007年四季度末隱藏了390億美元的問題資產,2008年一季度末隱藏了490億美元的問題資產,二季度末隱藏的問題資產達到了500億美元。


 


布希認為,“回購105”起源於2000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通過的第140號財務會計準則(FAS 140)。之前的準則允許公司實現抵押貸款等資產債務證券化,可以將貸款打包並以證券形式出售給投資者,FAS 140對舊條款進行了修改。“這條規則在根本上奠定了資產證券化的基礎。”布希說。


 


FAS 140規定集中起來的證券可以從發行商的資產負債表中移除,保護投資者不因發行商破產而遭受損失。例如,證券發行商的債權人在發行商破產時不得追索這些債券。


 


布希稱,由於回購交易實為貸款而非銷售,所以不合會計準則要求。故此準則中有條款規定相關資產應保留在公司帳面上,直至公司同意按售價98%-102%的價格將其購回。若回購價格超出這一區間,則該交易可視為銷售而非貸款,相關債券在被購回前可不記入公司資產負債表。


 


這就為雷曼提供了鑽空子的可能。雷曼同意按售價105%的價格購回所售資產,因而可將此交易記為銷售,並將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上移走。但這只是個障眼法,布希說,因為雷曼在出售資產的同時還簽訂了一份遠期合同承諾購回它們。這份遠期合同會記入雷曼帳薄,但其價值幾乎為零。“這很像當年安然的做法。他們稱之為‘借貸套利’。”曾是休斯頓最大能源公司的安然於2001年倒閉,並爆出了著名的會計醜聞。


 


沃盧克斯報告稱雷曼利用“回購105”顯然是為了欺騙大眾。報告引用了一位高管的郵件,聲稱他們的做法只是為了“裝裝門面”。而擁有眾多跨國業務的雷曼還設法從一家英國律所取得了法律意見書,稱其操作完全合法。


 


瞞天過海


 


布希稱,去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試圖堵住之前被雷曼利用的規則漏洞,出臺了新規則FAS 166取代之前按售價98%-102%的價格回購資產的規定。現行的新規則關注交易是否確實存在風險與報酬轉移,如果沒有,則該交易視為貸款,相關資產仍記入借方資產負債表。


 


沃盧克斯的報告促使一些專家再次呼籲進行會計機構改革,近期關於金融監管的爭論並未將此列為焦點。赫林聲稱,只要會計機構仍由其所審計的公司支付酬勞,就難免受制為公司粉飾門面。“會計師在態度上確實存在結構性問題。”赫林說,應該尋找一個辦法,解決一些行業評論家提出的財稅機構審計費用問題,由證監會(SEC)統一安排工作並支付報酬。


 


赫林稱,調查報告還顯示出公司董事會加強風險管理評估的必要性。“每次觸線時,起碼在董事會上要有一個風險管理委員會能夠及時瞭解情況。”他還補充到,這次雷曼能夠從英國弄到在美國無法取得的合法認定,也凸顯出推進統一國際會計準則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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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破產與“回購105”:玩不起的會計騙術." China Knowledge@Wharton. The Wharton School,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14 四月, 2010]. Web. [25 April, 2024] <https://www.knowledgeatwharton.com.cn/zh-hant/article/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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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破產與“回購105”:玩不起的會計騙術. China Knowledge@Wharton (2010, 四月 14). Retrieved from https://www.knowledgeatwharton.com.cn/zh-hant/article/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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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破產與“回購105”:玩不起的會計騙術" China Knowledge@Wharton, [四月 14,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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