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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內幕交易難以界定、驗證和防範?

10月,當美國聯邦檢察官以內幕交易insider trading)(也稱為內部人員交易內部交易等)罪名控訴美國最富有的人之一時,調查人員的取證方式——據稱,這些證據將用於六名被告——使這個對拉傑·拉賈拉特南(Raj Rajaratnam)和他的企業對沖基金帆船集團(Galleon Group)提起訴訟的案件似乎頗為引人注目,這些取證方式就是:竊聽談話和內部告密者。很多對內幕交易的指控,都因為證據不夠充分——比如說,對在公司重要資訊披露之前的股票交易的懷疑——而躑躅不前。


這樁案件是在10中旬審理的,涉及範圍廣泛。115日,另有14人被提起訴訟。檢察官描述了一個至少賺取了6000萬美元的共謀者網路。他們預測說,在接下來的幾個星期裏,還會拘捕更多的人。


除了是近年來最為轟動的內幕交易案件、也是有史以來捲入內幕交易的最大對沖基金之外,帆船集團的案件還提出了這樣的問題:在市場參與者如此眾多的時代——比如,對沖基金和其他不透明的聯合投資機構——到底什麼樣的行為才構成內幕交易?收集其競爭對手無法獲取的資訊的能力是生存之本,還是死路一條?過去數年來,在美國和很多國家,有關內幕交易的法律一直在逐漸加強,但是,有些經濟學家則認為,法律應該徹底倒轉,使內幕交易合法化。


我知道,有些自由論者認為,我們應該允許內幕交易。沃頓商學院金融學教授傑瑞米·西格爾(Jeremy J. Siegel)談到。但是,我認為,內幕交易並不是個好事情。它使購買證券變得更具風險了。如果某人報價買賣證券,情況可能是,他或她擁有某些內幕資訊,而你則會上當受騙。所以,你無法相信你會得到一個公平的價格。簡而言之,內幕交易意味著,當其他投資者買入證券時,他們支付的會比應該支付的更多,而當他們賣出證券時,得到的則會比他們應該得到的更少。


儘管研究顯示,實際存在的內幕交易比受到指控的內幕交易數量多得多,不過,西格爾認為,內幕交易並不是金融市場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如果我們看看我們在漲漲跌跌的市場中進行的數萬億美元的交易,我想,其中的大部分交易都是光明磊落的。


然而,對內幕交易提起訴訟依然很重要,因為這種行為會損害個人投資者的利益,同時,還會打擊公眾的信心——而能讓企業從資本市場募集資金的正是這種信心,沃頓商學院法學與商業倫理學教授埃裏克奧茲(Eric W. Orts)談到。內幕交易的危險在於,它會讓廣泛的公眾喪失對市場的信心,從而,人們會將資金撤走。


雖然內幕交易案件頻頻出現,不過,與謀殺、強姦和搶劫等犯罪比較起來,內幕交易的數量很少。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內幕交易是罕見的。奧茲談到,使用揭示性指標——比如,恰在企業的季度盈利狀況等重要資訊向公眾發佈之前,股票交易量在圖表中顯現的尖峰形態——所進行的大量學術研究表明,實際情況恰恰相反。有很多研究的結果都表明,實際發生的內幕交易很多。他談到,他還補充說:通常情況下,在重大事件公告之前,股票的交易量都會暴增。所以,問題是:怎麼解釋這種暴增呢……?最合理的解釋就是:有人提前獲取了這些資訊。


內幕交易不會留下清晰的蹤跡,比如,一個倒楣透頂的受害者,或者讓人血本無歸,所以,這種行為往往不會敗露。很難弄清在這個世界上有多少這類犯罪行為,尤其是在白領世界,在這個世界裏,有很多保密措施。沃頓商學院法學與商業倫理學教授艾倫·斯圖德勒(Alan Strudler)談到。


此外,在布希總統和克林頓總統執政期間,反監管政策也造成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簡稱SEC)和其他執法者缺少對內幕交易進行調查的資源。在奧巴馬政府治下,這種犯罪行為則會得到更為嚴厲的監管。最後,內幕交易還很難驗證,所以,最終判決往往會依法官或者陪審團的判斷——對被告是否真地知道那些資訊尚未公告的判斷——而定。


微妙的差別


一般而言,內幕交易是指利用重要的非公開信息獲利的行為。從事這種不法活動的可能是一個瞭解內幕的人,比如,公司的高管,也可能是從瞭解內幕的人那裏得到資訊的局外人。只是獲取內幕資訊並不違法。比如,一位元記者可以利用內部資源,在公司的盈利資料發佈之前獲取它們,並合法地應用於一篇報導。但是,如果這位元記者利用這些資訊,在公告促使股價上揚之前購買這家公司的股票,那麼,他就違犯了相關法律。


在教科書的案例中,如果某人利用從火車上或者在棒球場偶然聽到的資訊來交易,那麼,他的行為就並不違法,只要他不知道那些資訊是重要的非公開信息即可。但是,幫助某個企業準備購並事務的投資銀行家或者律師利用相關資訊從事股票交易,那麼,毫無疑問,他們的行為就違犯了相關法律。如果發生這類情況,就企業倫理而言,就是非常不正當的。沃頓商學院金融學教授理查·馬斯頓(Richard Marston)談到。


同樣,他還談到,如果公司內部人士靠股東沒有掌握的資訊獲利,那麼,他們就違背了對自己企業的股東所承擔的倫理責任。公司資訊屬於股東,他們所有人都應該在同一時間取得這些資訊,他談到。


儘管教科書的案例說得很清楚,但在現實生活中,合法利用資訊和非法利用資訊的差別卻很難界定。原則上,所有投資者都有權使用同樣的資訊。這並不意味著他們所有人確實都擁有同樣的資訊,而是說任何人都能通過足夠的努力取得資訊。奧茲談到,不妨看看這樣一個例子,某個追蹤一位首席執行官行蹤的交易員發現,這位元首席執行官在與購並律師會面,如果他根據一項購並正在進行的假設而進行交易,那麼,他的行為就是合法的。而讓公司一位內部人士告訴你這項並購的資訊,並據此進行交易,那麼,這樣的行為就是違法的。


馬斯頓談到,因為合法資訊與內幕資訊之間只有一線之隔,所以,不可避免地,專業交易員就有一個所有其他人都不具備的優勢了。比如,在一種稱之為閃電交易flash trading)的交易實踐中,他們能比所有其他人早一兩秒鐘看到投資者的交易指令,這就讓他們擁有了微小的優勢,這樣的優勢可能算不上什麼大問題,甚至還能使市場更有效,馬斯頓認為。但是,如果你通過賄賂他人而獲得這種優勢時,情況就不一樣了……我想,如果對沖基金的一位經理拉攏腐蝕麥肯錫公司(McKinsey)或者英代爾公司(Intel)的某個人,就是個重大問題了。他在談到公司的被告探查所謂的內幕資訊時說。


2000年,證券交易委員會採用的證券市場訊息的公平披露規則Regulation Fair Disclosure<SPAN lang=ZH-TW style="FONT-SIZE: 10pt; FONT-FAMILY: PMingLiU; mso-bidi-font-family: A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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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內幕交易難以界定、驗證和防範?." China Knowledge@Wharton. The Wharton School,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25 十一月, 2009]. Web. [26 April, 2024] <https://www.knowledgeatwharton.com.cn/zh-hant/article/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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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內幕交易難以界定、驗證和防範?" China Knowledge@Wharton, [十一月 25,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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