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非正式的股市觀察人士只知道賣空就是看准某種股票的價格很快將下跌。賭別人將遭遇厄運對許多人而言是非常惡劣的行為,但賣空行為並不違法,至少在美國是合法的。在美國證監會出臺新規定後這個短語經常被人提及。證監會宣佈至少暫時對以某種形式賣空19家重要金融機構的股票做出限制,包括政府出資的抵押貸款公司房利美(Fannie Mae)和房地美(Freddie Mac)。出臺這紙限令的背景是,有人認為賣空者打壓了這幾家金融機構和其他重要金融機構的股價。沃頓知識線上就這些問題採訪了沃頓金融學教授馬歇爾·布魯姆(Marshall Blume)和弗蘭克林·艾倫(Franklin Allen)。
以下是經過編輯的採訪內容:
沃頓知識線上:您能談談賣空到底是什麼意思嗎?
布魯姆:賣空非常簡單。一般來說當你買進股票的時候,譬如以50美元買進,那麼股價上漲你就賺錢,下跌你就虧錢。所以假如股價從50美元漲到60美元,你就賺了10美元。如果股價從50美元跌到40美元,你就虧了10美元。而賣空則正好相反。假如股價從50美元漲到60美元,你就虧10美元,反之亦然,如果股價下跌,你就賺錢。
那這是怎麼回事呢?其實並不是很複雜。假設目前的股價是50美元,我認為它將跌至40美元,我就從別人那裏借來股票,然後賣出。賣出的時候我把50美元存在銀行;然後股價跌至40美元,我再以40美元買回來,還給借給我股票的人。這時那個人還是持有股票,而我就賺了10美元(50減40)。
重要的是我們必須明白股價下跌的時候有很多其他的賺錢之道。你可以買“跌”。我以50美元買跌;我可以在任何時間,譬如說三至六個月甚至更長時間,把看跌期權賣給賣方。假如股價現在跌到40美元,我以40美元買進,再賣給賣方,這樣可以賺10美元,因為他給我50美元,我只付了40美元。
還有一些其他的方法。譬如,我可以做“交換契約”(swap)。交換契約其實就是,我用我的收益去換另外的收益。所以,我告訴經紀商“我想締結一份交換契約合同。”如果價格下跌,他們就付給我下跌的部分。假如上漲,我就付給他們。當然我還要給他們一點好處,通常是短期利率加上溢價。還有很多其他做空的方法。所以說我們只以借入股票的方法做空是很片面的。
沃頓知識線上:證監會的新禁令主要針對的上述第一種方式,即借入股票,特別是禁止針對這19家金融公司股票的“裸賣空”行為(naked shorts)。您能簡單說說什麼是裸賣空嗎?
布魯姆:裸賣空是個貶義詞,它的意思就是我在沒有借入股票的情況下先把股票賣掉。假如我在一天內完成交易,那也沒什麼問題,因為我賣空股票,然後再把它買回來(還會結算“淨額””netting”),所以我並沒有真正把股票賣掉。
證監會的規定是,即使我只賣空一日,我也需要在賣出前先借入股票,然後再買回來。所以,如果你有流動性好的股票,其實也沒有大問題;很容易借到流動性好的股票。但假如某種股票賣出的很少,那就困難了;這樣賣空就讓你的交易成本略有上升。
沃頓知識線上:在任何市場賣空者都有做得好和做得差的時候,但難道被他們看跌的公司就沒有股價起伏的時候嗎?
艾倫:人們對於賣空最基本的擔憂就是操縱行為,特別是小公司。假如大家全部把持有的小公司股票全部賣掉,導致股價下跌,這家公司就會有大麻煩。還有操縱交易的問題,如果大家事先知道某家公司的消息,特別是不好的消息時,這家公司也會有麻煩。
對於規模大些的公司而言,真正的問題就是我們所知的“基於資訊的操控。”也就是你散播關於某家公司負面消息的謠言,然後……預計股價會下跌,你再平空倉。現在這種做法是非法的。但證監會很難起訴此類案件。這就是證監會目前最擔心的事。這也是上世紀30年代證監會成立時候面臨的困難;因為當時有證據顯示出現了基於資訊的操控行為。
布魯姆:弗蘭克林,您對下面的問題是怎麼看的:有人覺得某種股票會下跌,於是他們賣空這種股票,打電話給自己的朋友說,“我不看好這支股票,我賣空了。”於是其他人也賣空,從而導致股價下跌,這算是市場操控行為嗎?
艾倫:有人把這稱為“空頭猛跌”(Bear Raid),假如這些人賣空的目的是打壓股價,那就是違法的。所以,我們必須非常當心具體的操作方法。但馬歇爾,你說的一點兒沒錯,很多情況下你不看好某種股票,然後你告訴自己的朋友……這樣做完全是合法的。這兩種行為之間的差別非常細微,我覺得很難在合法和非法之間劃清界線,所以證監會很難起訴一些明顯是非法的案子
沃頓知識線上:有人說貝爾斯登(Bear Sterns)的垮臺還有房利美和房地美的困境至少部分要歸咎于賣空行為。您對此有何見解?
布魯姆:肯定有人認為這些公司的股價過高,於是他們更加迅速地打壓股價,但他們壓低的價格也不是不合理。
沃頓知識線上:</SP
Join The Discussion
No Comments So F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