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為何選擇在此時完善研發稅收抵免制度

根據沃頓商學院及紐約大學相關專家的介紹,圍繞研發稅收抵免最佳方式有這樣幾個問題:是否應通過激勵手段鼓勵某些特定類型的研究?投資一旦做出,是否應當全面收費?以及,稅收抵免是否應當永久化?

稅收抵免政策的支持者堅持認為,這樣做有助於推動創新,並希望通過使其永久化來消除對未來可能取消或撤回相關優惠措施的擔憂。批評者則稱,這種稅收優惠被某些公司濫用,並可能犧牲其他一些政府更該支持的公共項目。

奧巴馬總統則表示,他本人希望這項政策永久化,但前提是有辦法彌補今後10年內因這項政策而產生的1800億美元稅收缺口。否則,他就會投反對票。

研發稅收抵免一直以來運轉良好。沃頓商學院商業經濟學與公共政策客座教授、紐約大學教授尼魯帕瑪·拉奧(Nirupama Rao)介紹說:“總體證據顯示它們很有效。如果公司研發成本降低,就會更加投入(去做)。”她的研究表明,“研發價格每降低10%,研發支出就會增加10%以上。”

拉奧研究研發稅收抵免問題已有多年。她在沃頓商學院的播客Wharton Business Radio on SiriusXM channel 111上介紹了這項政策需要改進的幾個方面。

“無論是右翼政客還是左翼政客,每個人都青睞研發稅收抵免。”拉奧說道。政客在競選時支持稅收抵免,討得受益企業的歡心。但是一旦他們當選,卻又不能實現這一政策的永久化。“永久化意味著預算支出增加。而且找到買單的人又很困難,特別是當你有別的辦法時。也就是說,你可以一直保持這項政策的臨時性,同時又能不斷延期。”

拉奧在沃頓公共政策研究中心(Penn Wharton Public Policy Initiative)上發表的一份簡報中介紹說,儘管有兩黨的支持,研發稅收抵免政策自1981年推出以來已經到期8次、延期16次,更有多次修改。去年曾有人兩次試圖使之永久化,都遭到參議院的否決。拉奧還補充說,2012年,美國企業的研發稅收抵免總計111億美元。今年,這一數額有望達到120億到140億之間。

如果要毫無偏頗地評估稅收抵免政策的影響,我們必須參考其他一些因素。例如,支持政策的變化以及企業在政策續期問題上面臨的不確定性。拉奧回憶說,20世紀80年代時,抵免政策還沒有過期一說。因此,“企業堅信這種抵免一定會繼續存在,(並且)儘管它是臨時性立法,也肯定會不斷延期的。”

拉奧表示,今天的公司再想利用稅收抵免優惠來節省研發資金則面臨更多不確定性。他們一定不會輕易忘記1995年。當年政府批准這一政策失效,同時卻沒有延期。因此從1995年6月到1996年6月,各公司的研發支出沒有獲得稅收抵免優惠。

“由於經歷過一次,如今政策一旦出現不確定性,公司對支出就會更為緊張。”拉奧說道。“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這種不確定性會如何影響企業的研發支出習慣”。

沃頓商學院商業經濟學與公共政策教授肯特·斯梅特斯(Kent Smetters)則表示,自己對研發稅收抵免“沒有好感”。“這是因為其擾亂了部分行業的正常活動。”他還表示,稅收抵免還導致根本的稅收改革更加困難。

斯梅特斯認為,美國真正需要的是全面綜合的稅收改革,令整個國家的公司稅率相對於其他經合組織國家更有競爭力。目前,經合組織的34個成員國絕大部分都屬於發達國家。“更理想的情況是,我們應該對所有類型的投資,而不是某些類型的投資充分收取費用。有選擇性地給予抵免會破壞這一努力,導致出現一些多餘的利益相關方。” 

稅收節減數量可觀

拉奧研究了公司從稅收抵免政策中的收益情況,發現以10K監管檔為依據的現行措施中存在一些漏洞。問題不僅在於目前的措施是以會計做法、而不是稅收做法為基礎的,還在於其中不包括在國外開展的研發,也不包括實驗程度不達標或不屬於基礎研究的研發支出。

於是,拉奧同財政部共同對公司的納稅申報情況進行摸底,以便更為精准地把握公司受益的具體數額。根據她的計算,公司因稅收抵免而節省的部分占整體應納稅額的6%到7%。“7%的減免可不是小數目,”她說道。“我的研究以及其他人的研究都顯示,這足以促使各公司在這方面支出更多。通過稅收抵免,我們確實有很多收穫。” 

衡量標準複雜

拉奧表示,如果要讓抵免永久化,就要去繁就簡,讓政策更為有效。公司將目前能夠享受抵免的部分支出稱為“邊際支出”,即超出以歷史研發支出為“基數”的那一部分。

拉奧進一步強調說,目前最主要的兩類研發稅收抵免的計算方法仍然很複雜。其中一種被稱為“傳統抵免法”。享受這一優惠的公司必須要用研發總支出除以1984年到1988年之間的總銷售額得到一個比值。而後者基本上是30年前的資料。而30年前還沒有成立的公司,或者沒有這段時間全部資料的公司則可以用一個統一的3%來作為計算抵免的基數。“用30年的資料計算出一個基數真夠愚蠢的。”拉奧說。“那時候還沒有互聯網,還沒有製藥創新。”

採用第二種方法,也就是“替代簡化抵免法”的公司,則需要根據此前3年的研發支出為基數來計算抵免額。但是,這種方法會導致企業儘量往後推遲研發投入,“因為你今天投入的每一美元都會成為未來3年的計算基數。”拉奧稱,“這對研發稅收抵免是一種破壞。”

“替代簡化抵免法”恰恰是尋求研發稅收抵免的公司最樂於採用的方式。拉奧警告政策制定者,其中蘊含著危險。她說:“它導致大量稅收抵免百分比為負或者很低的企業遭受冷落。這樣做是在削弱研發激勵措施。” 

對政策制定者的建議

想要去繁就簡,方法之一就是對公司花在研究工作上的每一分錢都給予統一的4%稅收抵免。拉奧表示:“這樣做簡單明瞭,不用依賴30年前的資料,也不會導致因平均基數變來變去而令大量公司出現很低、甚至為負的百分比。”

拉奧還表示,如果監管規定在何種研究支出能夠得到抵免的問題上區別對待,“就是在引導企業開展特定類型的研究活動。”她還認為,立法者需要研究初創企業和小企業是否不應該和大企業享有同等的稅收抵免。因為前者可能沒有足夠收入來利用抵免優惠,或者不具備成熟的稅務部來幫助自身爭取最大利益。

拉奧認為,另外一個值得政策制定者探索的問題是創新的“溢出效應”。即在一個行業的生態系統或者在一片地理區域內,其他公司因一家公司研發投資而受益的情況。“如果我們知道哪些類型的研究更具溢出效應,我們肯定希望在政策規劃時有所偏向。”

話雖如此,拉奧並沒有發現目前有足夠的跡象來實現研發稅收抵免永久化。“有懷疑論觀察家認為,作為一種臨時性質的稅收抵免政策,每次續期時都能用來換取現金回報,”她說道,“這就是立法者寧願讓其保持臨時性質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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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為何選擇在此時完善研發稅收抵免制度." China Knowledge@Wharton. The Wharton School,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02 七月, 2015]. Web. [19 April, 2024] <http://www.knowledgeatwharton.com.cn/zh-hant/article/8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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