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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公司是否有道德義務幫助困境中的人們?

        最近在達沃斯(Davos)舉行的世界經濟論壇上,一個特殊話題引起了異乎尋常的強烈支持:即跨國組織,包括公共組織和私營組織,需要在抗擊全球貧困和疾病的鬥爭中做出更多貢獻。


         這一擴大社會反響的呼籲義不容辭地落在了企業身上,它們的資源在應對非洲的愛滋病危機以及發展中國家兒童疫苗短缺這類具體問題上必不可少。與此同時,企業社會責任的反對者認為公司應主要對股東,而不是對整個社會負責。有人爭辯說,公司向股東支付紅利,讓股東決定錢怎麼花,包括捐贈給慈善事業。


        上個月,沃頓商學院法學教授尼赫•謝(Nien-hê Hsieh )在“跨國公司和援助的倫理性”研討會上的發言中探討了這一話題,他指出,有兩條原則可以證明企業社會責任的合理性:救援和公平。


生存問題


        謝將這一問題稱為“管理挑戰”,並提出了下列問題:“管理人員在不損害公司業務及其逐利本質的情況下有可能提供援助嗎?”他指出,要求跨國公司提供幫助源於多個關鍵因素。跨國公司往往在那些極端貧困的國家有業務經營。“5家最大企業的年收入是世界100個最貧困國家GDP(國民生產總值)的兩倍多。”謝說,“因此人們理所當然會問,‘為什麼跨國公司不能付出更多努力援助身處困境的人們?’”從貧困國家民眾的角度,這些公司提供援助是“順理成章的”。


        要求跨國公司提供援助的呼聲來自四面八方——從激進主義分子到世界經濟改革的倡議者。例如,謝列出了在2004年7月于泰國舉行的第十五屆國際愛滋病大會上,激進主義分子向制藥公司提出的要求:



  • 立即將抗愛滋病毒/愛滋病藥物的價格降至發展中國家人民能夠承受的水平。

  • 免除特許降價的所有條件。

  • 允許政府採用強制授權、平行進口或其他機制保護公眾健康。

  • 保證向所有發展中國家連續提供捐贈,不受任何時間限制。

        要求跨國公司付出更多努力滿足發展中國家人民需求的呼聲不僅來自激進主義分子。例如, 謝概述了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為說服企業領導人加入“全球契約”所做的努力。“全球契約”是一項倡議,它呼籲企業尊重並促進人權事業的發展,尊重勞動者,改善環境。 安南在1999年達沃斯會議上首次對這些目標進行了闡述,並在去年的達沃斯論壇上重申了同樣的目標。他說:“短短幾年內,人們已從堅信全球化的不可避免轉變為對現有全球秩序能否生存下去的深深懷疑,這是聯合國面臨的一大挑戰,但這也是企業界面臨的任務。它要求企業家考慮該如何糾正現狀。”


        作為應對“管理挑戰”的戰略方法,謝建議仿效現有的援助手段,並提出了一個問題,即此類援助應建立在何種基礎上才能與企業的贏利目的保持一致。謝認為,這是救援和公平原則能夠發揮作用的基礎。


救援原則


         謝在演講中討論了愛滋病毒/愛滋病危機,重點強調了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並引用了下列事實:



  • 去年,新增愛滋病毒感染者300萬。

  • 目前,愛滋病毒感染者總數估計已達2,500萬。

  • 愛滋病毒感染者中有2/3居住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而那裏的人口只占世界總人口的10%。

  • 在七個南部非洲國家,患病率達17%甚至更高,博茨瓦納和斯威士蘭的患病率超過35%。

  • 去年,這一地區的愛滋病患者死亡人數為220萬,占全世界愛滋病患者死亡人數300萬的75% 。

       之後,謝簡要介紹了三家制藥公司的援助實例:



  • 大扶康合作項目:輝瑞公司捐贈抗真菌藥物大扶康,用於治療在患病率為1%或更高國家的愛滋病毒/愛滋病感染者的機會性感染。

  • 積極行動方案:葛蘭素史克通過與非洲家庭研究中心合作,旨在使與愛滋病毒/愛滋病感染者共同生活的人更多地參與全國和國際政策的討論。

  • 非洲愛滋病綜合防治合作計畫: 默克公司在博茨瓦納同蓋茨基金會合作,捐資5,000萬美元,在合作期間,它將一直捐贈抗病毒藥物西斯丸(Cirxivan)和施多寧(Stocrin)。

        謝認為,這三個公司的援助實例可以用救援原則加以論證,和應對管理挑戰的方式相同。許多哲學家(包括謝提到的哈佛大學哲學系教授托瑪士•M•史甘隆(Thomas M. Scanlon)都已經對救援原則給予了說明:“如果你面臨這樣一種境況:只要做出微小的(或適當的)犧牲便能阻止重大災難的發生或減輕某人的痛苦,那麼就不應該袖手旁觀。”為了更好地解釋救援原則,謝引用了彼得•辛格(Peter Singer)提出的著名的溺水兒童案例。彼得•辛格是一位一流的但有時又頗有爭議的哲學家,同時也是普林斯頓大學生物倫理學教授。“假設我經過一灣淺淺的水塘,看到一名兒童溺水,”謝說,“我有道德責任去救這個孩子,即使會弄濕衣衫,對此絕大多數人都會同意。隱含在這種責任之下的就是救援原則,即當我有機會以自己微小的代價(如弄濕衣衫、沾滿泥漿)便能阻止重大傷害發生的話,那麼我就應該努力去阻止那種傷害。 ”


        在制藥企業提供援助的案例中,三個例子全部滿足用救援原則證明正當性的標準:情況緊急(需要立即行動); 企業處在能幫助緩解困境的位置;做出的犧牲不大。謝曾經寫道:“在HIV/AIDS感染區,尤其是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制藥公司提供援助的正當性可以用救援原則來加以證明。”
 
        根據救援原則證明援助的正當性還反映了謝的另一個概念,即公司在對援助請求做出回應時,可以“分出輕重緩急”而不是“平衡處理”請求。平衡要求管理人員權衡不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優序處理要求管理人員分出輕重緩急:先滿足一項請求,再滿足下一項請求,並且可以合理地認為一些請求比其他請求重要。與平衡相反,優序可保護公司,因為對救援來說,會有一個“對要求援助的數量的內置限額”,並且這些援助需求是“不要求改變企業的目的”的。


責任問題


        這一演說引發了眾多問題,其中許多問題涉及救援原則是否適用于管理人員、股東或公司自身。


        一位與會者指出,公司“不能只是個過客。是公司的所有者而非公司擁有這些義務”。另一位與會者問:“為什麼應該是公司?而不能是購買藥物的個人——為什麼不能由他們贈送藥物?為什麼必須給以實物?”一名與會者回應道:“為什麼每個人都應該勉強承認公司沒有責任?或是判斷力?”


        有人提出了關於公司提供救援和幫助這一概念的問題。個人提供救援(像救助溺水兒童)與公司提供救援是兩個截然不同的問題。單憑提供援助就能認為這個公司是個“好公司”嗎?如果給了一次援助,那是不是還期待有下一次?救援是累積性的嗎?拓展援助是否對企業有好處?如果是,就對公司提供救援的“職責”而言,公眾的這一看法會影響股東的看法嗎?


        其他問題提到了提供救援的競爭機會優勢——從愛滋病感染者到海嘯受害者和溺水兒童——公司如何決定將援助給誰——“你如何從中做出取捨?”一位與會者問,“如果(捐贈給海嘯受害者的)資金轉到撒哈拉以南非洲,這筆錢將挽救更多人的生命。”這一點反過來引發了對“緊急”和“貧困”的定義的辯論 ——因為這些定義會影響何時、何地及如何應用國際救援和資助。


        最後是有關救援本質的問題。“救援責任的大小是否和救助手段的強弱相關?”一位與會者問。“比如說你做出了一種適度的努力或犧牲。但是如果不需要付出什麼代價,是否救援的責任就更大?”公司何時“不再有救援的職責”?還有,“應該將公司的性質考慮在內嗎?制藥公司現在在向人們提供幫助。企業的性質會影響它們對救援需求的回應嗎?它會造成不同嗎?”


        在有關這些問題的爭論中,大家回到了救援溺水兒童的例子,並且加上了些因素,以反映管理人員的情況:如果救援者正在參加某一重要會議的路上,而錯過會議會給公司或雇主帶來嚴重的不良後果,那麼提供援助的義務會有變化嗎?或者讓我們考慮一個計程車司機的例子:如果這輛計程車不是他的,他只是為別人打工,他應出於道德責任停車向處於困境中的人提供救援嗎?救援的權利應從該司機擴展到車主嗎?
 
        一位與會者作了總結,他說:“如果在談論股東的時候把身為股東代理人的管理者聯繫起來,那麼在是否有責任提供幫助這個問題上,我不能確定大家是否在討論同一個問題,我認為要努力弄清管理者的責任。”


公平: 印度和宜家

        謝也提到了呼籲提供幫助而不涉及救援的情況。他介紹了“宜家”公司在印度“地毯帶”,協助提供教育支持的例子。宜家從這一地區購買地毯。宜家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合作,建立了100多所 “橋樑學校”,使兒童能夠進入主流教育系統。


        隨後,謝介紹了“最低限度公平利益原則”。他提出,“在一筆交易中,如果部分而非全部當事方享有最低限度以上的福利和權力,那麼這些當事方應向那些低於起點線的當事方提供援助。”謝指出,如果基礎教育的缺乏使一方處於最低限度之下,那麼宜家提供的援助可以用這一公平原則來論證。他補充說,在一個交易中,“回應援助的要求並沒有損害企業的主旨。問題不在於是否允許提供援助,而在於決定是否各方都在最低限度之上,如果不是,那麼在交易允許的範圍內,應該採取些什麼措施幫助那些低於水平線的當事方靠標準更近一些。” 


        研討會結束前,謝幾乎沒有時間進行總結。他提出了一些實際的和理論的建議:



  •  對公司來說,提供援助前,要使參與援助的潛在需求透明化,並明確援助資源的界限。

  • 觀念要從平衡需求轉換到對需求進行優先次序排序。

  • 在更廣闊的道德責任框架內確定管理責任。

        謝在他去年秋天發表的演講中明確提出了建立“更為廣闊的框架”——或許可以是未來跨國公司援助問題的辯論主題——的號召。目前已有1,500 多家公司加入了“全球契約”以提供援助。謝解釋說,“總地來說,企業在制訂決策時,確實要考慮關鍵利益相關者,許多公司參與了大量慈善活動和企業社會責任項目。”
 
        他說:“我的看法是沒有必要勸誡企業通過提供援助付出更多努力。相反,問題在於是否存在一種援助的法則,以讓我們從尊重商業企業根本宗旨的角度,決定何時應注意哪些請求。”


       “企業將繼續面對做出有關[援助]決策的需要,因為環境一直在變,(要求援助的)呼聲也將不絕於耳。因此,需要有一個框架,企業可以根據該框架決定關注某一呼聲是否合適,” 他說,現在的目標是,“為該框架設定一個大綱。”


        本文發表於200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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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公司是否有道德義務幫助困境中的人們?." China Knowledge@Wharton. The Wharton School,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13 三月, 2005]. Web. [18 April, 2024] <http://www.knowledgeatwharton.com.cn/zh-hant/article/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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