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的新聞爆料,迪拜一名埃及經紀人向自己的客戶,包括一些名人,騙取了數百萬美元,特別是他還拆東牆補西牆,拿埃及投資者的資金付給阿聯酋的投資者,同時假稱與中東國家的政府官員有關係。他的行為讓人想起了另一個新聞人物: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前主席伯納德·麥道夫,他被指控布下500億美元的龐氏騙局,致使美國國內和國外無數富裕的投資者血本無歸。
隨著阿爾·博什騙人勾當的曝光,他本人也很快被媒體冠以“埃及的麥道夫”稱號。頓時不論是阿爾·博什還是麥道夫,都遭到千夫所指。然而中東投資者受到的驚嚇似乎還不夠,迪拜伊斯蘭銀行(Dubai Islamic Bank)及其子公司長期以來一直受到貪污受賄的指控調查,這起案件已經造成該銀行20多名高管鋃鐺入獄。
強力的金融監管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杜絕這類欺詐的發生?或者說儘量減輕欺詐的影響?如此監管對於提升投資者對中東的信心有多大的作用,尤其是在油價大幅跳水以來?沃頓知識線上就此熱門話題採訪了幾名專家。
難以禁止的欺詐
沃頓法學與商業道德教授安·邁爾(Ann Mayer)說,不論在中東還是其他地方,只有監管法規並不能防止欺詐發生。“按理說美國的監管非常嚴格,但我們發現這個國家有無數尚未被察覺的龐氏騙局。”以麥道夫欺詐案為例,據新聞報導稱,雖然有關當局對可疑基金的行為進行過無數次的調查,但欺詐還是發生了。沃頓金融學教授布倫特·高爾特金(N. Bulent Gultekin)指出,“麥道夫騙局的得逞可能是因為監管當局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只要人們還‘相信’[推銷的誘人說辭],這樣的醜聞就會繼續發生。”
高爾特金解釋說,中東每個國家的發展階段各不相同。“這個問題通常出現在金融壓制的市場,這些市場上沒有太多管制的空間。另外在新興市場自由化或者發達國家解除監管的過程中也很常見。在這樣的過程中很容易實施欺詐。”
沃頓商業與公共政策、經濟學與管理學教授霍華德·派克(Howard Pack)說,“鑒於中東國家巨額的資本帳戶盈餘,可能有一萬億美元,實施防止龐氏騙局或其他非法行為的法規是很難的。當地也沒有任何專業技能,或者說沒有比美國更專業的技能,去執行這些法規。經合組織(OECD)等國際組織制定的行為規範在當地都難以實施。”
高爾特金說,“有幾個中東國家正在大力推廣最佳實踐。迪拜計畫在自己的金融市場中更多地引入盎格魯·薩克森結構。在信仰伊斯蘭教的地區,問題可能會少一些,因為在當地人看來任何獨斷專行的架構都是違反傳統的。但人們總能想方設法繞過制度行事。”
調研結論
2008年一次關於中東及北非(MENA)地區公司治理情況的調研印證了沃頓教授等專家的擔心。這次調研是由華盛頓的國際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和迪拜一家研究公司治理的專業機構霍克馬(Hawkamah)共同發起的。調研結論顯示,雖然中東及北非地區的絕大多數上市銀行及公司都認為公司治理非常重要,但也有超過半數(53%)的受訪者對公司治理這個詞一無所知;他們以為公司治理就是企業社會責任或公司管理。
這次調研最重大的發現是,“沒有一家受訪銀行或上市公司敢說自己已經進行了全面的公司治理改革,譬如遵循32項指標,這些指標是用來衡量銀行或上市公司是否遵循‘最佳實踐’的標準。”調查還發現,儘管沒有任何一家公司遵循最佳實踐,只有3%擁有“良好的實踐”,但超過90%的公司都開始嘗試這方面的實踐(這些公司已實施了32項指標中的8至15項)。譬如,在受訪公司中,僅有36.5%的公司制定了公司層面的公司治理守則或道德政策。
國際金融公司–霍克馬調研人員建議實施幾項變革來改善中東北非地區的公司治理狀況。首先,董事長和公司CEO“統一定調,在專業董事會秘書的支持下提起公司治理改革。公司治理改革中最大的兩個障礙就是缺乏內部公司治理知識,還有這個地區沒有合格的外部專業人士。”
《金融時報》中關於這次調研的文章指出,中東地區的公司經常為公司治理不到位造成的缺乏透明度付出代價。報紙引用了迪拜資產管理公司拉斯馬拉投資公司(Rasmala Investments)總裁阿裏·阿爾·謝哈比(Ali Al Shihabi)的話說,不透明是“過去12個月以來海灣國家的股市表現不及新興市場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們有非常堅實的經濟基礎,我們本應該比其他新興市場表現得更好,但缺乏透明度,既有宏觀也有微觀層面的透明度,摧毀了投資者的信心。”
投資者信心檢查清單
沃頓教授高爾特金認為,維持海外投資者的信心有幾個標準很重要。“從公司層面來說,充分的披露、國際會計準則和保護小股東利益非常重要。從財務層面來說,你需要訓練有素的監管人,譬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他還指出雖然有預警在先,但證監會卻未能識破麥道夫的陰謀,這也說明了美國監管模式存在的缺陷。但專家也承認,儘管仍有漏網之魚,美國監管當局每年也確實發現過幾宗欺詐行為,並對實施欺詐的人進行了懲罰。
高爾特金還說監管當局需要自治權。他解釋道,“監管人應當不受政治結構的束縛,你必須制定一個架構讓監管者獨立行使職能。如果一個國家的文化決定了這個國家的人民不習慣獨立於政治制度之外,那麼監管就很難成功完成。而且擁有自治權的組織必須實施法律架構。你必須教育人民。在很多國家金融市場就意味著賭博,所以你必須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你要在不影響透明度的前提下保護私有資訊的私密性。只有同時兼顧這兩點,金融市場才能完善。”
有少數人可能覺得金融市場就好比賭場,但如果每個人都想投機,市場就無法正常地運作。高爾特金說,“如果有人利用市場做些脫離現實的投機活動,你應當如何來監管?可能就採用你監管賭場的方式。”中東國家需要制定嚴格的標準來挽留投資者的信心,同時保證市場有效地運作。
標準之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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