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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披露:上傳個人資訊是否意味著放棄隱私?

網路的益處、高效和趣味性可謂婦孺皆知。而且早在網路誕生之日起,人們就意識到網路可能會遭到色情作品發行人、網路釣魚者、詐騙犯和垃圾郵件發送者的濫用。但是人們對網路給隱私帶來的威脅卻知之甚少。由於人們越來越習慣於把自己的個人資訊上傳到網上,個人隱私的安全問題日益受到威脅。


沃頓商學院的教授指出,上網進行日常活動的人們——比如發電子郵件、寫博客、向社交網站上傳自己的照片和個人資訊——並未意識到他們的行為會給自己的個人隱私和身份帶來多大的風險。他們也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在今後幾十年的時間內給那些專門挖掘網路污垢的人製造多少傷害和羞辱自己的機會。此外,法律專家表示,雖然法律已經針對一些惡意使用個人資訊的行為制定了相關的民事和刑事制裁法案,但是對於人們利用網路從事侵犯隱私等可疑活動的多種方式,法院仍未做出全面的規定。


個人資訊和行為一旦被上傳到網上,就會展現出旺盛的生命力。讓我們看看幾個例子。據報導,9月初有一名網站開發工程師把一名女性在網上尋找性夥伴的廣告張貼在分類廣告網站Craigslist公告報的聖地牙哥“偶遇”版中。有178人對這個虛假的性邀請廣告做出了回應,許多人還貼上了自己的照片。這名工程師之後把所有的回應都貼在了一個公共網站上,包括照片、電子郵件位址和其他個人資訊——每個人都可以看到這些資訊。


同樣在9月份,深受大學和高中生喜愛的社交網站Facebook因為進行了一些設計變更而遭到大量用戶的抗議。路透社(Reuters)報導說,有500000多名用戶對該網站新推出的 “新聞快訊”(News Feed)服務深表不滿。根據該服務,網站成員能即時獲得其朋友新張貼的照片或更新的個人資訊,比如他們的政治立場和交友情況。路透社指出,用戶們之所以憤怒,不一定是因為“新聞快訊”披露了個人資訊——畢竟,用戶檔案中也有此類資訊——而是因為這一服務讓用戶更容易互相跟蹤。根據路透社的報導,一名用戶說:“跟蹤應該無法輕易做到才對。”


97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宣佈,在年輕人中頗為流行的社交網站Xanga因被控違反《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法》將被罰款100萬美元。法律學者指出,《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法》是唯一一條管轄網路隱私問題的聯邦法令。聯邦貿易委員會表示,Xanga在未知會家長並征得他們同意的情況下收集、使用和披露了大量13歲以下兒童的個人資訊。美國政府指出,這是有史以來因違反兒童隱私法而做出的最大數額的罰款。


另一個案例是,一名漢城的年輕女子在搭乘地鐵時,因拒絕清理寵物狗的糞便而招致其他乘客的指責。雙方對質中,該女子態度極其惡劣。一名乘客用自己帶拍照功能的手機——韓國帶拍照功能的手機持有率為99%,居世界之最——拍了一張該名女子及其寵物糞便的照片。這張照片以及有關情況的介紹被上傳到網上,並被許多網站轉載。一些人認出了該名女子。由於到處受到鄙視,這名女子最後被迫輟學,躲了起來。


還有許多案例是關於網上資訊的使用雖合乎法律,卻有違初衷的情況。有多少求職者因為未來的雇主在網上看到他們在聚會上的尷尬照片而失去工作的機會?有多少員工因為自己批評上級或同事的電子郵件在未經自己允許的情況下廣為流傳而倍感苦惱?


你屬於誰?


賓夕法尼亞大學的法學和哲學教授阿妮塔·艾倫(Anita L. Allen)是隱私方面首屈一指的專家。她說,濫用網路導致的核心問題早已有之。


她說:“這可以追溯到一個非常普遍的問題,即人們會利用自己通過秘密或公共管道收集到的個人資訊為自己謀利。自人類出現開始就伴隨著我們的謠言就屬於這種問題。只要商業存在,就會有保密問題。這不是什麼新鮮事。真正新出現的問題是人們可以非常輕鬆地收集和分享資訊,並無限期地保存這些資訊。


沃頓商學院法學和商業倫理學教授凱文·韋百赫Kevin Werbach補充說:“總的來說,今天我們能夠從網路上獲得的個人資訊數量是前所未有的,社交網站尤為如此。而且與老一代人相比,年輕一代——青少年和20多歲的人——一般來說更願意把個人細節公佈到網上。”


事實上,韋百赫說他每個學期都會與大學生討論網路隱私的問題。每當他問到有多少人把個人資訊張貼到MySpaceFacebook等網站上時,幾乎每個學生都會舉手。


韋百赫指出:“即便如此,把資訊公佈在純公開的網站,比如向全世界開放的個人網站,和把資訊張貼在只向會員開放的控制嚴密的私人網站,比如Facebook,還是有區別的。誰擁有這些網站上的資訊是個非常有趣的問題。大多數網站都制定了相關政策,說明自己擁有所張貼資訊的所有權,但他們也不能因此就隨心所欲地處置這些資訊。他們的隱私政策確實限制了他們使用這些資訊的方式。但是這些資訊到底是屬於個人還是網站,並沒有一個簡單的答案。”


沃頓管理學教授史蒂文·柯賓Stephen J. Kobrin說,他不確定“你屬於誰”是一個正確的問題。“個人資訊似乎無所不在,充斥著整個公共空間。它的存在可能是非法的,但是由於資訊數量大,收集資訊的方式又有許多,這種詢問方式可能不太合理。真正的問題應該是:‘是否有可能為個人提供一些保護,防止其他人獲得他全部的個人資訊?如果可能的話,應該怎麼做?’”


明信片,不是信件


沃頓商學院的資訊技術高級主任肯德爾·懷特豪斯(Kendall Whitehouse)說,網路的普遍使用導致的一些主要問題觸及到了隱私問題的核心:“你對隱私抱有什麼期望,它是否有效?人們是否意識到或許他們對隱私的期望是錯誤的?”


例如,人們往往把電子郵件視為私人信函,與封在信封中的信件一樣。但是懷特豪斯認為,電子郵件更像是明信片。“你的郵差可以閱讀你明信片上的內容——無論是偶然、刻意還是因為他實在太無聊了。電子郵件伺服器的管理者就像郵差;一封電子郵件只是伺服器上的一個檔案。大多數管理者沒有理由閱讀你的郵件,但是這種可能性仍然存在。即使你刪除了一封郵件,它是否就真得消失了呢?不,它只是從某些地方消失了,網路服務提供商處可能仍有備份。它會存在多久呢?電子檔好似野葛:他們是很難清除的。”


在三藩市大學法學院教授網路法的前沃頓商學院教授蘇珊·弗賴瓦爾德(Susan Freiwald)指出,多年來法律界一直在爭執一個問題,即是應該把個人資訊視為個人“所有”的一種財產,接受財產保護法的保護呢,還是應該把它看成是一種隱私權。隨著時間的流逝,法院逐漸把個人資訊視為隱私權,而不是財產。


弗賴瓦爾德說:“所有權模式並未在法律上得到廣泛應用。法律上的基本理念是資訊的收集人即為資訊的所有人,無論你是否是收集人。”例如,那些認為自己“擁有”個人資訊而挑戰信用卡公司使用個人資訊能力的起訴人,其起訴通常會遭到法院的駁回。


但是,弗賴瓦爾德認為,隱私法在向個人提供保護方面仍然是一片未經探索的領域。她說:“我們的法律體系更擅長保護財產權益,而不是尊嚴權益,比如隱私。只要看看盜竊知識產權或有形財產的人和侵犯隱私權的人所招致的不同懲罰,就能得出這個結論。法律並沒有很好地保護個人的隱私。”她說,即使法院發現了侵犯隱私的行為,處罰的力度也不大。


弗賴瓦爾德解釋說,如果不想被起訴,人們在網路上的言語就必須受到一些限制。一種限制就是不得利用某些人的名聲賺錢,比如名人。另一種限制是不得盜竊身份,並使用信用資訊進行購買。如果某人覺得他的名聲因網上發佈的資訊而受到損害,比如那位因狗糞事件而受到羞辱的韓國女性,她能採取哪些法律手段呢?弗賴瓦爾德說在這方面沒有多少法律手段,因為真相才是抵制誹謗的最佳武器。


個人可以起訴他人公開洩露私人資訊。但是那些MySpaceFacebook和其他社交網站的會員在上傳自己個人資訊時本身就冒著很大的風險。這些網站通常宣稱自己不為張貼的資訊負責。而且,弗賴瓦爾德說,你很難讓法院相信你會因為自己張貼的照片或資訊或是他人張貼的關於你的真實資訊而受到傷害。


她說:“人們在提起網路資訊方面的訴訟時常常會遇到一個困難,那就是很難確認某項資訊的私密性;只有極度冒犯人的資訊才能算是私密資訊。我們越習慣於網上出現的淫穢資訊,就越難以確定是否應將網上張貼的某個資訊視為對隱私的嚴重冒犯。我們希望人們能遵守規範,但規範是不斷變化的。”


即使是普通電子郵件也面臨巨大的風險。弗賴瓦爾德指出:“我們對於風險承擔的觀念是根深蒂固的。如果我向你發送了一封電子郵件,你又把它轉發出去,我在發送郵件時就承擔了你轉發郵件的風險。如果我發送了郵件,法律就認為我承擔了這個風險。”


“對個人隱私的重視程度”逐漸降低


艾倫正在撰寫一本關於人們“對個人隱私的重視程度”的書。她說,她很擔心目前對隱私權的侵害問題:在大多數情況下網路用戶是自願放棄隱私權的。如果我們為整個社會期望的隱私權設置一個110的評分表——10代表非常重視隱私——她會給出4的評分。


艾倫指出:“最讓我擔心的是人們對自己的隱私權益越來越不重視。我想我們看到的許多問題都是由於個人在提供個人資料時不夠謹慎引起的。我擔心人們會減少對隱私問題的重視程度以及對隱私的尊重……[人們]願意把自己的裸照刊登在網上。他們會做出許多令自己悔不當初的事情。


許多年輕人似乎根本不擔心網路的隱私問題。沃頓商學院的柯賓講述了一個幾年前在瑞士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的一次小組討論會上發生的故事。會上談及了隱私和資訊共用事宜。據柯賓回憶,當時有一個高科技雜誌的年輕編輯說:“只有你們這一代人才擔心這種事情。我們都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


但是由於網路上的個人資訊氾濫,即使是艾倫也認為雇主有責任利用穀歌(Google)查找能反映求職者性格的資訊。事實上,艾倫在履行其董事職責時,曾在穀歌上搜索申請者,並“發現了一些資訊,讓我重新考慮他們是否適合該職位”。


卡羅爾·弗裏曼(Carol R. Freeman),是位於加利福尼亞州帕洛阿爾托的摩根,李維斯和博科思(Morgan, Lewis & Bockius)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之一,專攻勞動法和就業法。他說,網路上的個人資訊導致了許多與雇主—員工關係相關的問題。法律只對其中一些關係有明確規定。例如,雇主應在多大程度上依賴其在網路上查找到的資訊做出聘請、處罰或解雇員工的決定?大約30個州制定了相關法律以保護工作以外的合法活動,比如抽煙和喝酒。


弗裏曼說:“如果一位雇主希望聘請某人,但卻在MySpace之類的網站上發現這個人每個週末都喝得爛醉如泥,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雇主在做招聘決定時是否應該運用這一資訊作為證據。法律規定你可以喝酒。但是,法律並不對公佈這一個人資訊的人做出評判。如果這位求職者暗示自己是個酒鬼又當如何呢?在這種情況下,雇主應該考慮州和聯邦殘疾人法案是否有相應的規定。


或者,如果一名22歲的日托中心的員工在個人博客上披露自己吸食大麻,中心的經營者是否能夠解雇她?弗裏曼說:“在這種情況下,這名經營者應該諮詢熟悉日托中心經營法的顧問。但是,一般而言,日托中心的經營者是能夠解雇吸食毒品的員工的,即使這名員工是在個人時間吸食毒品。”


如果某人在網站上公佈自己最近遭到逮捕,又該如何?弗裏曼指出:“例如,根據加州法律,如果員工單單只是被捕,並未被判有罪,那麼雇主是無法拒絕聘用或解雇或處罰這名員工的。因此,雇主應該小心謹慎,不能僅僅因為員工被捕而解雇他。但是,雇主可以根據其他原因解雇員工—例如,他無法參加工作。”<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pt; FONT-FAMILY: Verdana; mso-fareast-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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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披露:上傳個人資訊是否意味著放棄隱私?." China Knowledge@Wharton. The Wharton School,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07 十一月, 2006]. Web. [29 March, 2024] <http://www.knowledgeatwharton.com.cn/zh-hant/article/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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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披露:上傳個人資訊是否意味著放棄隱私?. China Knowledge@Wharton (2006, 十一月 07). Retrieved from http://www.knowledgeatwharton.com.cn/zh-hant/article/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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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披露:上傳個人資訊是否意味著放棄隱私?" China Knowledge@Wharton, [十一月 0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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