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是否有道德义务帮助困境中的人们?

        最近在达沃斯(Davos)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上,一个特殊话题引起了异乎寻常的强烈支持:即跨国组织,包括公共组织和私营组织,需要在抗击全球贫困和疾病的斗争中做出更多贡献。


         这一扩大社会反响的呼吁义不容辞地落在了企业身上,它们的资源在应对非洲的艾滋病危机以及发展中国家儿童疫苗短缺这类具体问题上必不可少。与此同时,企业社会责任的反对者认为公司应主要对股东,而不是对整个社会负责。有人争辩说,公司向股东支付红利,让股东决定钱怎么花,包括捐赠给慈善事业。


        上个月,沃顿商学院法学教授尼赫•谢(Nien-hê Hsieh )在“跨国公司和援助的伦理性”研讨会上的发言中探讨了这一话题,他指出,有两条原则可以证明企业社会责任的合理性:救援和公平。


生存问题


        谢将这一问题称为“管理挑战”,并提出了下列问题:“管理人员在不损害公司业务及其逐利本质的情况下有可能提供援助吗?”他指出,要求跨国公司提供帮助源于多个关键因素。跨国公司往往在那些极端贫困的国家有业务经营。“5家最大企业的年收入是世界100个最贫困国家GDP(国民生产总值)的两倍多。”谢说,“因此人们理所当然会问,‘为什么跨国公司不能付出更多努力援助身处困境的人们?’”从贫困国家民众的角度,这些公司提供援助是“顺理成章的”。


        要求跨国公司提供援助的呼声来自四面八方——从激进主义分子到世界经济改革的倡议者。例如,谢列出了在2004年7月于泰国举行的第十五届国际艾滋病大会上,激进主义分子向制药公司提出的要求:



  • 立即将抗艾滋病毒/艾滋病药物的价格降至发展中国家人民能够承受的水平。

  • 免除特许降价的所有条件。

  • 允许政府采用强制授权、平行进口或其他机制保护公众健康。

  • 保证向所有发展中国家连续提供捐赠,不受任何时间限制。

        要求跨国公司付出更多努力满足发展中国家人民需求的呼声不仅来自激进主义分子。例如, 谢概述了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为说服企业领导人加入“全球契约”所做的努力。“全球契约”是一项倡议,它呼吁企业尊重并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尊重劳动者,改善环境。 安南在1999年达沃斯会议上首次对这些目标进行了阐述,并在去年的达沃斯论坛上重申了同样的目标。他说:“短短几年内,人们已从坚信全球化的不可避免转变为对现有全球秩序能否生存下去的深深怀疑,这是联合国面临的一大挑战,但这也是企业界面临的任务。它要求企业家考虑该如何纠正现状。”


        作为应对“管理挑战”的战略方法,谢建议仿效现有的援助手段,并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此类援助应建立在何种基础上才能与企业的赢利目的保持一致。谢认为,这是救援和公平原则能够发挥作用的基础。


救援原则


        谢在演讲中讨论了艾滋病毒/艾滋病危机,重点强调了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并引用了下列事实:



  • 去年,新增艾滋病毒感染者300万。

  • 目前,艾滋病毒感染者总数估计已达2,500万。

  • 艾滋病毒感染者中有2/3居住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而那里的人口只占世界总人口的10%。

  • 在七个南部非洲国家,患病率达17%甚至更高,博茨瓦纳和斯威士兰的患病率超过35%。

  • 去年,这一地区的艾滋病患者死亡人数为220万,占全世界艾滋病患者死亡人数300万的75% 。

        之后,谢简要介绍了三家制药公司的援助实例:



  • 大扶康合作项目:辉瑞公司捐赠抗真菌药物大扶康,用于治疗在患病率为1%或更高国家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机会性感染。

  • 积极行动方案:葛兰素史克通过与非洲家庭研究中心合作,旨在使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共同生活的人更多地参与全国和国际政策的讨论。

  • 非洲艾滋病综合防治合作计划: 默克公司在博茨瓦纳同盖茨基金会合作,捐资5,000万美元,在合作期间,它将一直捐赠抗病毒药物西斯丸(Cirxivan)和施多宁(Stocrin)。

        谢认为,这三个公司的援助实例可以用救援原则加以论证,和应对管理挑战的方式相同。许多哲学家(包括谢提到的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托玛士•M•史甘隆(Thomas M. Scanlon)都已经对救援原则给予了说明:“如果你面临这样一种境况:只要做出微小的(或适当的)牺牲便能阻止重大灾难的发生或减轻某人的痛苦,那么就不应该袖手旁观。”为了更好地解释救援原则,谢引用了彼得•辛格(Peter Singer)提出的著名的溺水儿童案例。彼得•辛格是一位一流的但有时又颇有争议的哲学家,同时也是普林斯顿大学生物伦理学教授。“假设我经过一湾浅浅的水塘,看到一名儿童溺水,”谢说,“我有道德责任去救这个孩子,即使会弄湿衣衫,对此绝大多数人都会同意。隐含在这种责任之下的就是救援原则,即当我有机会以自己微小的代价(如弄湿衣衫、沾满泥浆)便能阻止重大伤害发生的话,那么我就应该努力去阻止那种伤害。 ”


        在制药企业提供援助的案例中,三个例子全部满足用救援原则证明正当性的标准: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行动); 企业处在能帮助缓解困境的位置;做出的牺牲不大。谢曾经写道:“在HIV/AIDS感染区,尤其是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制药公司提供援助的正当性可以用救援原则来加以证明。”
 
        根据救援原则证明援助的正当性还反映了谢的另一个概念,即公司在对援助请求做出回应时,可以“分出轻重缓急”而不是“平衡处理”请求。平衡要求管理人员权衡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优序处理要求管理人员分出轻重缓急:先满足一项请求,再满足下一项请求,并且可以合理地认为一些请求比其他请求重要。与平衡相反,优序可保护公司,因为对救援来说,会有一个“对要求援助的数量的内置限额”,并且这些援助需求是“不要求改变企业的目的”的。


责任问题


        这一演说引发了众多问题,其中许多问题涉及救援原则是否适用于管理人员、股东或公司自身。


        一位与会者指出,公司“不能只是个过客。是公司的所有者而非公司拥有这些义务”。另一位与会者问:“为什么应该是公司?而不能是购买药物的个人——为什么不能由他们赠送药物?为什么必须给以实物?”一名与会者回应道:“为什么每个人都应该勉强承认公司没有责任?或是判断力?”


        有人提出了关于公司提供救援和帮助这一概念的问题。个人提供救援(像救助溺水儿童)与公司提供救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单凭提供援助就能认为这个公司是个“好公司”吗?如果给了一次援助,那是不是还期待有下一次?救援是累积性的吗?拓展援助是否对企业有好处?如果是,就对公司提供救援的“职责”而言,公众的这一看法会影响股东的看法吗?


       其他问题提到了提供救援的竞争机会优势——从艾滋病感染者到海啸受害者和溺水儿童——公司如何决定将援助给谁——“你如何从中做出取舍?”一位与会者问,“如果(捐赠给海啸受害者的)资金转到撒哈拉以南非洲,这笔钱将挽救更多人的生命。”这一点反过来引发了对“紧急”和“贫困”的定义的辩论 ——因为这些定义会影响何时、何地及如何应用国际救援和资助。


        最后是有关救援本质的问题。“救援责任的大小是否和救助手段的强弱相关?”一位与会者问。“比如说你做出了一种适度的努力或牺牲。但是如果不需要付出什么代价,是否救援的责任就更大?”公司何时“不再有救援的职责”?还有,“应该将公司的性质考虑在内吗?制药公司现在在向人们提供帮助。企业的性质会影响它们对救援需求的回应吗?它会造成不同吗?”


        在有关这些问题的争论中,大家回到了救援溺水儿童的例子,并且加上了些因素,以反映管理人员的情况:如果救援者正在参加某一重要会议的路上,而错过会议会给公司或雇主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那么提供援助的义务会有变化吗?或者让我们考虑一个出租车司机的例子:如果这辆出租车不是他的,他只是为别人打工,他应出于道德责任停车向处于困境中的人提供救援吗?救援的权利应从该司机扩展到车主吗?
 
        一位与会者作了总结,他说:“如果在谈论股东的时候把身为股东代理人的管理者联系起来,那么在是否有责任提供帮助这个问题上,我不能确定大家是否在讨论同一个问题,我认为要努力弄清管理者的责任。”


公平: 印度和宜家

        谢也提到了呼吁提供帮助而不涉及救援的情况。他介绍了“宜家”公司在印度“地毯带”,协助提供教育支持的例子。宜家从这一地区购买地毯。宜家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合作,建立了100多所 “桥梁学校”,使儿童能够进入主流教育系统。


        随后,谢介绍了“最低限度公平利益原则”。他提出,“在一笔交易中,如果部分而非全部当事方享有最低限度以上的福利和权力,那么这些当事方应向那些低于起点线的当事方提供援助。”谢指出,如果基础教育的缺乏使一方处于最低限度之下,那么宜家提供的援助可以用这一公平原则来论证。他补充说,在一个交易中,“响应援助的要求并没有损害企业的主旨。问题不在于是否允许提供援助,而在于决定是否各方都在最低限度之上,如果不是,那么在交易允许的范围内,应该采取些什么措施帮助那些低于水平线的当事方靠标准更近一些。” 


        研讨会结束前,谢几乎没有时间进行总结。他提出了一些实际的和理论的建议:



  •  对公司来说,提供援助前,要使参与援助的潜在需求透明化,并明确援助资源的界限。

  • 观念要从平衡需求转换到对需求进行优先次序排序。

  • 在更广阔的道德责任框架内确定管理责任。

        谢在他去年秋天发表的演讲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更为广阔的框架”——或许可以是未来跨国公司援助问题的辩论主题——的号召。目前已有1,500 多家公司加入了“全球契约”以提供援助。谢解释说,“总地来说,企业在制订决策时,确实要考虑关键利益相关者,许多公司参与了大量慈善活动和企业社会责任项目。”
 
        他说:“我的看法是没有必要劝诫企业通过提供援助付出更多努力。相反,问题在于是否存在一种援助的法则,以让我们从尊重商业企业根本宗旨的角度,决定何时应注意哪些请求。”


      “企业将继续面对做出有关[援助]决策的需要,因为环境一直在变,(要求援助的)呼声也将不绝于耳。因此,需要有一个框架,企业可以根据该框架决定关注某一呼声是否合适,” 他说,现在的目标是,“为该框架设定一个大纲。”


        本文发表于200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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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是否有道德义务帮助困境中的人们?." China Knowledge@Wharton. The Wharton School,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13 三月, 2005]. Web. [29 March, 2024] <http://www.knowledgeatwharton.com.cn/article/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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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是否有道德义务帮助困境中的人们?" China Knowledge@Wharton, [三月 13,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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